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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日期 : 2023-04-28  文章来源 : 政府办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陇政办发〔2023〕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2023年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法治陇西建设,进一步提升县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中法委发〔2021〕1号)、《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发〔2021〕3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研究审议以下事项时,可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土地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各类社会事业专项规划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的重大事项;

(三)可能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行业政策、建设规划,教育、卫生、交通、市场等公共服务,或在环境保护、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决策事项;

(四)涉及征地拆迁、旧城改造、土地整理、城市房屋征收、人员安置补偿、房屋安置等方面的决策事项;

(五)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大国有资产监管、处置,重大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等事项;

(六)研究制定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等重要涉企政策;

(七)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八)县政府认为可邀请列席常务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根据常务会议题情况,可邀请1—2名熟悉相关领域的政府法律顾问列席相关议题。

第四条  列席常务会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法律专业能力强;

(四)在招商引资、国资金融、征地拆迁、社会安全稳定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常务会议题涉及特殊领域或特殊情况,政府法律顾问中没有适合人选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邀请议题相关部门的法律顾问列席。

第五条  县司法局建立列席常务会的政府法律顾问库,并根据工作要求动态调整。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常务会议题确定列席的政府法律顾问;

(二)通知政府法律顾问参会,并将相关议题材料提交其进行准备;

(三)统一管理政府法律顾问,对其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调整、替换;

(四)督促政府法律顾问定期向县政府提交列席工作意见及工作报告。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有关单位了解有关议题的内容、背景、依据等;

(二)根据会议安排就有关议题发表法律专业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及未经公布的议定事项不得向外泄露;

(二)严禁利用列席会议所获得的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发表、散布有损县委、县政府声誉的言论。

政府法律顾问违反上述规定,或因违反法律、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被取消法律职业资质、专业资格、专业职称,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的,立即取消列席资格,并不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一)接到会议通知后研究相关议题,做好参会准备;

(二)按时参加会议,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会场纪律;

(三)认真履行参会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表意见;

(四)应当及时将列席会议时提出的意见和观点整理成书面材料,经本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交县司法局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主动回避:

(一)政府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议题涉及的相对方法律顾问的;

(二)政府法律顾问担任相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是相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或与相对方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发言的其他关系的;

(三)政府法律顾问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会议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十条 各乡镇,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邀请本单位法律顾问列席相关会议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制度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的制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