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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西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2022年6月16日至2027年6月15日)
 日期 : 2022-05-18  文章来源 : 陇西县人民政府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陇政发〔2022〕49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市在陇有关单位:

《陇西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7日 

 

 

陇西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我县巩昌镇辖区(东至辽西河、西至西郊社区、南至周家庄、北至红旗村)、文峰镇镇区。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等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色等效果的易燃易爆物品。

根据我县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可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禁限结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城区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政府机关、科研机构、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

(四)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医疗、养老、商贸、集市、景区及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城区主干道、车站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停车场、地下通道、人防设施、人行天桥、城市桥梁、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

(七)燃油、燃气、输变电等能源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楼顶、阳台、山林、森林区以及其他特别规定禁止烟花、噪声的场所、区域;

(九)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遇重大节庆、高考、中考、县内举办大型公益活动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国庆及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至初六、十五共计十天,每天从上午7时至晚上24时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段,此时间段内可以燃放“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除夕当天可以延长至正月初一的凌晨2时;

因婚丧嫁娶、乔迁、开业、庆典等活动,确需燃放的,在指定燃放点燃放编结类爆竹(鞭炮),且时长不得超过2分钟;

除上述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应急、市场监督管理、城市执法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公安部门作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的安全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批发或零售行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总体布局规划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证照的审查登记,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区店铺开业等活动进行审批时,控制其限时、少量燃放符合安全与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旅、林草、气象、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巩昌镇、文峰镇人民政府负责限制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村、社、街道应当组织和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和巡查工作,增强村(居)民安全、环保、守法和自律意识,并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列入村(居)民公约。

第八条  县域内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公益宣传活动,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知识纳入法治教育内容,加强对学生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教育和监管。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在城区划定升空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和范围,并在村(居)民住宅区、主要街道、广场和路口设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标识标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标识标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划定地点和范围外燃放升空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窖井投射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口、公共楼道等场所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经营管理者,应当向服务对象告知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违法燃放行为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三条  重大公共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依法取得燃放许可后,在本办法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区域)燃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非法生产、仓储烟花爆竹;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店(点)。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确因公共安全管理需要对烟花爆竹购买者实行实名登记的,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销售信息;购买者不能提供相关身份信息的,销售者不得售予。

烟花爆竹经营店(点)应当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举报事项,并告知举报人核查结果。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经营管理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告知或者劝阻、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陇西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陇西县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陇西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陇政发〔2022]49号).pdf

政策解读:http://www.cnlongxi.gov.cn/art/2022/5/18/art_9563_15200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