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政办发〔2022〕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陇西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9月26日第1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
陇西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进一步强化党建引领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陇西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三资”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村党组织要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建设用地、荒山、荒坡、荒沟等。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坚持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处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县纪检监察部门对“三资”管理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营服务站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县民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水务、林草中心、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挤占、截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禁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一节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取得、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及奖补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扶持资金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应当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的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经营管理费用、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十条 村集体财务要做到收有凭据,付有发票,各项收支要实事求是,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不得避实求虚;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齐全,手续完备,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第十一条 乡镇代理会计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或报账员每月要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或报账员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现金收入应当在当日存入开户银行,当日确有困难的,可以在3日内存入开户银行,日常开支支付现金应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执行周转性备用金制度,领取备用金时,应当由代理会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超出日库存现金最高限额时应当存入指定的开户银行,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以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节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确定本村财务开支的审批程序,并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由成员(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的财务审批权限,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程序。日常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签章,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入账。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十五条 对外财务结算应当取得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结算、无法取得合法原始票据的零星开支、500元以内的雇佣本村村民的劳务费、购买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的货款、以及对外非营利性财务结算的票据等,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付款票据;对外非营利性财务结算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往来票据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非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拨款、补助收入时使用。
第十六条 对手续不完备、附件不齐全、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审批人不得审批,审批人无法履行或超过30天不履行审批职责的,理事会可以讨论决定由理事会其他成员审批。已审批的发票在未报销前,原审批人已离任,须由新的财务审批人重新审批。
第三节 债权债务制度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定期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积极催收应收款项,防止呆账、坏账发生。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对债务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经民事诉讼、破产清算等程序确实无法追回债权,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当在“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销。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理事会成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或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节 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内容,将其财务活动情况、有关账目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财务事项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收益分配计划;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财政补助款项; 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征占土地补偿款项;救济扶贫款项;社会捐赠款项;资产处置收入;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包括集体经营支出;村组(社)干部报酬;报刊费支出;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包括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银行(信用社)贷款;欠单位和个人款;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包括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提取福利费数额;外来投资分利数额;成员分配数额;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重大事项应当逐项逐笔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收、占用补偿费收入及分配、使用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代收代缴情况;
(六)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中,应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集中答疑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公开一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季度或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开集体财务。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公开;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网络、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方式进行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明白纸”、会议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记载和反映有关会议、财务公开内容、审查审核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一节 资产清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末开展一次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次年2月底前要将清查结果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经站,并将清产核资结果及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资产清查的重点:包括清理核实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用资金、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据相符和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对清理核实内容、价值重估结果、产权界定决定等内容,要逐项逐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召开成员(成员代表)会议,对所有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第二节 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第三十三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三十四条 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资产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资产,作为待界定资产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管理。
第三节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第三十七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和价格以及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决议,其过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甲方与承接主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四十条 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备案、归档。
第四节 资产经营制度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四十二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成员所有,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核算。
第四十四条 乡镇农经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条 甄别遴选对外投资的经营项目、合作主体、发展产业等,力争将有限的集体资金投入到前景好、实力强、收益高的产业项目和经营主体上,最大限度的降低资金投资风险,保障集体资金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资产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投资方内部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不良经营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完善和制止,或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止损。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一节 资源登记簿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录入“甘肃省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
第四十八条 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第四十九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五十一条 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经机构管理。
第二节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第五十二条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等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五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决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或备案。
第五十四条 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节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五十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因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第五十八条 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五十九条 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收益分配制度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自主经营、办企经营、合作经营的方式所获得的收入扣除所有成本或支出后实现的收益。
第六十一条 分配收益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利益,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三)提取福利费;(四)外来投资者分利;(五)成员分配;(六)其他。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六十三条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需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网站和公开栏等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分配结果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六十四条 对光伏电站等收益扶贫项目,其收益应根据项目要求单独执行分配方案。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的部分,不得作为农村集体收益进行分配,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六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公益性事业支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不能用于村委会运转支出,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反馈,以便对办法修订完善。
第六十七条 各乡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县农业农村等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陇政办发2022 119号关于印发陇西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