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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有效期:2021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4日
 日期 : 2021-06-01  文章来源 : 陇西县人民政府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陇政发〔202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定西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原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范围

城区禁燃区范围:228省道以东,火焰山、三台山以南,八盘山、文峰镇四十铺以西,仁寿山沿线到塔坪山以北影响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我县高污染燃料种类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Ⅱ类”标准执行,具体指: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排放标准不达标的,将限期拆除。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监管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禁止使用情况;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的运输管理,禁止高污染燃料运输车辆进入禁燃区;工信部门负责禁燃区内工业企业高污染燃料禁用及清洁能源替代;住建部门负责禁燃区内20蒸吨以下供热锅炉、机关单位茶浴热水锅炉和居民小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用及清洁能源替代,牵头做好土炕、土灶、小火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主体管理和煤炭流通环节质量监管,按照“遏增量、去存量、转型煤、防污染”的原则,2021年5月1日起,城区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除型煤以外的其他高污染燃料,对现有库存的煤炭5月底前全部清理完成,同时加大抽检力度,确保型煤质量可靠,并对餐饮行业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进行监管;综合执法局对沿街铺面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进行监管;商务部门负责禁燃区内宾馆燃煤小锅炉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巩昌镇、文峰镇负责对禁燃区内土炕、土灶、小火炉进行改造,对洗浴行业燃煤炉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务必做到应改尽改。

(四)禁燃区内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主动完成禁燃工作,对拒不按照要求实施煤改气等清洁工程的,各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五)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县政府对城区禁燃区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原《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城市规划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陇政办发〔2020〕230号)同时废止。

四、附则

本通知自2021年6月2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陇西县城区禁燃区示意图

 

 

 政策解读:http://www.cnlongxi.gov.cn/art/2021/6/1/art_9563_14485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