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政发〔2021〕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陇西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9日
陇西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际,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扶贫〔20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农资金整合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以产业振兴为重点,延续执行脱贫攻坚期内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调整优化实施范围。2021—2023年,整合使用中央及以下财政涉农资金;2024—2025年,执行省级试点政策。未纳入整合范围和纳入整合范围未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按照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陇政发〔2018〕283号)精神,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根据我县实际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整合使用资金。
第三条 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由县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等实际自主安排使用。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
第四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中央和省级层面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见附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期间,要尽可能加大涉农资金投入力度,原则上只增不减,至少保持脱贫攻坚期的投入基数。
第五条 市县层面除中央明确不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对应配套资金及对特定对象的直接补贴外,其他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涉农资金原则上列出清单、全部纳入整合范围。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三章 整合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与乡村建设示范行动、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就业增收。整合资金50%以上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计划行动,培育壮大“牛羊菜果薯药”及现代种业、奶业、生猪、鸡、饲草料、食用菌等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产业集群、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陇味”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第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整合资金的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城市相关支出等;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等;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整合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整合资金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确定的任务,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任务走”的原则安排使用。项目资金的拨付参照相应行业部门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要认真履行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主体责任,发挥好“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管控作用,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部门规划等,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因地制宜编制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优先安排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
第十一条 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择,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不得将负面清单事项和行业“搭车”项目纳入项目库,确保入库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按省级乡村振兴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要认真编制年度资金整合使用方案,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整合资金规模、整合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及用途、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分项目明确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绩效目标、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要素,做到可操作、可考核。纳入方案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保证实施方案的统筹性、完整性。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确定后,按规定报审报备。
第十三条 要按照确定的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及时下达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科学统筹、加强调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防止出现“钱等项目”。项目原则上在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对确需跨年实施的项目,要控制资金结转规模,不能突破国家考核要求。结转下年的整合资金要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支出。
第十四条 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五条 补贴类资金通过“一卡通”兑付到农户,并对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详细信息在村委会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类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直接支付到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直接受益人,不得通过资金使用部门、主管部门转拨。
第十七条 纳入统筹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在办理用款计划提交及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等过程时,由项目主管部门与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具体负责,杜绝由资金直接受益人参与。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实施内容实施项目,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地点及规模等。如有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第十九条 加强整合资金形成资产管理工作。县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形成的资产明晰产权、建立台账、分类管理。公益性资产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持续发挥作用;经营性资产要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资产收益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村级公益事业等;确权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资产,依法维护其资产权力,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全县年度实施方案的制定及项目督查等相关工作,同时协调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负责审定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并组织按省市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其他有可能发生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编制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工作,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择,纳入方案的项目由县乡村振兴局统一下达实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整合资金项目,及时认真做好整合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尤其要对项目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启动后,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方案、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有效资料申请拨付启动资金;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发票、花名册、验收意见书和审计报告等有效资料申请拨付除质量保证金外的项目剩余资金;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未发现质量问题,按程序拨付预留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令项目实施部门根据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梳理归集,根据省级年度指导方案汇总反馈全县可整合资金额度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相关单位,并按月统计项目进度(数据由各相关单位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建立整合资金管理台账。并根据各相关单位审核通过的资金支付计划支付资金。县财政局要会同资金主管和使用部门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和做好相关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并按要求定期汇总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承担相应的职责。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探索完善监管机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检查。
第六章 整合资金监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整合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一律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整合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不作为、乱作为、违规违纪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工程建设监管、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等有法定职责的项目主管部门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报县政府或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年度整合资金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奖惩。整合资金考评奖惩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
第三十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年完成建设内容的项目,要认真总结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报县委、县政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实施的依据。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问责
第三十一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综合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各相关部门应当切实督促本部门实施整合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监管。
第三十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绩效目标作为乡村振兴考核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下发系统指标,对于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在线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待年度项目实施终了,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支出、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科学规范、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建立整合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涉及不按规定下放权限影响政策落实,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影响资金拨付下达,方案审核把关不严影响资金支付,项目组织实施不力、前期准备不充分影响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和损失浪费,未按职责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等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定西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县水保站、县旅游开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陇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陇政发〔2019〕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县乡村振兴局、发改局 |
2 | 水利发展资金 | 县水务局、县水保站 |
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县农业农村局 |
4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不含森林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 | 县自然资源局 |
5 |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县农业农村局 |
6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 县财政局 |
7 |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 | 县自然资源局 |
8 |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 陇西分局 |
9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 县交通局 |
10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县住建局 |
11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我县无此项资金) | |
12 |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 县财政局 |
13 |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 |
14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 县农业农村局 |
15 | 旅游发展基金 | 县旅游开发服务中心 |
16 |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 县发改局 |
附件2
省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县乡村振兴局 |
2 | “两州一市(州)”省级资金 | 县乡村振兴局 |
3 | 少数民族发展省级资金 (我县无此项资金) | |
4 | 以工代赈省级资金 | 县发改局 |
5 | 省级水利发展资金 | 县水务局、县水保站 |
6 | 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 县农业农村局 |
7 | 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 | 县财政局 |
8 |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助资金 | 县农业农村局 |
9 | 农林业草原资源保护与发展专项资金(①防沙治沙②林业草原科技创新与合作) | 县自然资源局 |
10 |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资金 | 县自然资源局 |
11 |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 陇西分局 |
12 | 土地整治等补助资金 | 县自然资源局 |
13 | 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资金 | 县住建局 |
原文链接:
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西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www.cnlongxi.gov.cn/art/2021/10/28/art_9563_14616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