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工作,完成市生态环境局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统一行使全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三)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发放制度,落实省、市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四)承担市局委托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十)完成市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内设办公室、财务劳资股、综合股、行政审批服务股、工程技术股、大气生态环境股、水生态环境股、土壤生态环境股。
三、办公地址
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孵化中心13楼
四、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五、联系方式
0932-6622721
六、负责人姓名
党组书记、局长姚军强
七、部门管理事业单位
(一)陇西县环境监测站
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和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向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编报本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完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监测任务。为环境保护提供监测保障,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固体废物监测,环境监测服务及环境监测人员培训。
负责人:王立新
(二)陇西县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承担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审查批工作。
负责人:陈斌
(三)陇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严格执行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3.严格执行生态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水源涵养、防风固沙、生物栖息等服务功能和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土地、矿藏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4.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执法。
5.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6.严格执行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
7.依法查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
8.依法执行核与辐射法律、法规。
9.依法查处影响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的违法行为。
10.负责生态环境举报(信访)案件查处,按规定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11.协同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开展跨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
12.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信息共享、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13.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环境税征收工作。
14.完成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15.职能转变。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管理和推广使用;实施办案流程和执法工作网上运行管理;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加强智能监管和大数据监管,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充分运用移动执法、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监侦手段,实时监控、实时留痕,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科学办案水平。
负责人:姚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