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域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定县级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规章、制度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承办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五)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林地、草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林地、草地征收征用管理。
(六)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定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库。
(九)负责组织全县实施最严格的自然资源保护制度。落实自然资源保护政策,负责自然资源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自然资源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自然资源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自然资源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全县各类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监督管理。提出全县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新建、调整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负责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上报工作,指导国家级、地方级公益林管理工作,管理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湿地保护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涉林、涉草行政案件的督察、督办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六)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七)负责全县林业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教育、宣传、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八)监督检查自然资源、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执行情况。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
(十九)负责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全县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导。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大力推进国土绿化,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
二、机构设置
(一)综合办公室(法制信访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机要、外事、安全、工会、共青团、妇联、政务公开、文稿起草、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信访维稳、法制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审、干部教育培训、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及劳动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职工;监督管理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及相关项目资金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各项惠农资金补偿兑付工作。
(二)自然资源测绘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实施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落实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应急测绘保障工作。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质量检验、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三)自然资源保护监督股(自然资源执法监察股、森林草原火灾预防股)。实施自然资源保护有关政策,组织自然资源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自然资源征收征用和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的动态监测与评价;监督检查自然资源、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执行情况;拟订森林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林木采伐、运输和国有、集体森林资源;指导草原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管理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等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指导森林旅游、林木种苗建设,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及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和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全县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承担国有林场、基层林业站、森林公园管理和改革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股。制定主体功能区战略,健全不同主体功能区差异化协同发展长效机制。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应性评价。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实施等情况的监督工作。监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实施情况。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行为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协调处理规划管理重大风险和问题。
(五)生态保护修复股。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全县人工造林、人工模拟飞播造林、封山育林及森林经营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落实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办陇西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具体工作。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开发利用股。落实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定全县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各类自然资源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落实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拟定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政策。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和考核评价标准,指导全县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监督实施。
(七)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行政审批管理、“放管服”改革。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农用地开发审核,采矿权及其转让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临时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和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核发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木材运输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林区野外用火、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检疫审批。
三、办公地址
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东城路
四、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五、联系方式
0932-6622409
六、负责人姓名
党组书记、局长王益明
七、部门管理事业单位
(一)陇西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贯彻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权属争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落实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指导监督全县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不动产产权交易工作,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公开查询;负责全县土地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土地条件调查及变更调查、地籍调查;指导全县土地确权工作,负责全县土地资源状况统计、分析、评价及统计数据的审查、汇总等工作。
负责人:姚学君
(二)陇西县火焰山国有林场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依据全县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建设项目和生产规模,并依法组织实施。
2.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物、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3.依法对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公益林进行管理;做好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落实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4.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做好林业“三防”工作。即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及时防治病虫害;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防范偷砍盗伐、破坏动植物资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行为。
5.负责林场社会事务工作,确保林区安全稳定。
6.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培育,确保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7.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杨治民
(三)陇西县苗圃
管理苗圃,促进林业发展。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良种选育推广、调剂。
负责人:白莹
(四)甘肃省仁寿山森林公园
负责仁寿山绿化规划、生态造林、自然环境保护;旅游景区规划建设,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安全管理;搜集整理陇西县境内历代金石名禄、规划建设陇西碑林、进行文物保护。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张娟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