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陇西县实际,制定《陇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卷烟、雪茄烟零售,不含电子烟,下同)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辖区各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陇西县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项。
第五条 陇西县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定》中“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
(三)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七)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以下情形:流动的、不定时改变位置的或无法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情形,如流动摊点(车、棚)、移动式集装箱、活动式板房等(“固定经营场所”指:固定且不可移动的场所);
(二)楼栋间及其内部公用巷道(通道)、消防通道、地下室、车库、储藏室(含煤房)、物业室、门卫室、传达室等非经营性场所;
(三)无法核查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与住所是否相独立。如,尚未完工交付的建筑场所、毛坯房等;
(四)未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所建的违规建筑场所,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要求强制拆除的;
(五)经营场所未与住所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
1.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 杂物间、储藏室等;
2.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的主要场所没有明确的物理隔断(“物理隔断”指:由相关建筑材料建成的固定墙体而非门户直接相连或用简易隔板隔开或用货柜、货架阻隔的隔断);
3.消费者进入经营场所挑选商品需经过起居场所的。
(六)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为油漆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医药制品、医疗器械、五金、车辆维修、建筑装潢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场所,但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除外;
(七)中小学校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距离100米内的经营场所,幼儿园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距离50米内的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后门等但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有明确标识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
(八)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所属区域等;
(九)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十)设在商务楼(写字楼)、住宅楼二楼及以上楼层,不具备基本的人群消费流动性和销售便利性特点的经营场所;
(十一)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九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含游戏机、博彩机)及无人超市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信息网络”指:借助于互联网络、电话电脑通信技术和数字交互式媒体为营销模式来实现销售的情形)
第十条 零售点布局标准:
零售点布局以街道、行政村、住宅区、集贸市场、工业区、商超等为单元网格布局,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区主要街道(路):指城区商贸繁荣,贯穿东西、南北人流量大的街道、路段。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与最近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0米;(详见附件1:城区主要街道(路)划分表)
(二)城区一般街道(路):指城区不属于主要商贸地段,连接东西、南北主干道且人流、车流量相对较小的街道、路段等。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与最近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70米。(详见附件2:城区一般街道(路)划分表)
商业步行街参照城区一般街道标准执行,但要有明确的商业步行街道标识;
(三)城区巷道(包含城中村):指分布在城市主要街道、一般街道两旁的巷道, 该区域住户集中,人口较多,为居民住宅集中区(如:观音巷、油盘巷、田家巷、卧龙巷、文庙巷、通达巷、苗家巷、建筑巷、东巷、西城巷、石头巷、春家巷、李家巷、东城巷、大树巷、晁家巷、刘家巷、新街巷、丰都巷、庙儿巷、长巷、南城壕、北城壕等)。该区域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与最近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50米。
包含以途经陇西城区(巩昌镇、文峰镇)的国道、省道、环城路,连接一般街道的小路、单行道、内部道路(如113厂、机修厂、酒精厂、人民广场等)、未命名道路等为主体命名的街道,参照城区巷道执行;
(四)乡镇街道(路):指乡镇商贸繁荣,人流量大的街道路段。与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与最近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80米;(附件3:乡镇街道(路)划分表)
(五)行政村:指除乡镇街道区域外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区域。按照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300人不予设置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新增零售点与最近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不少于200米。常住人口以“七普人口”数据为准;
(六)新农村。按照住户数布局,每8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80户不予设置零售点,每增加80户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新增零售点与最近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不少于200米。住户数以门牌号或住户数为准;
(七)城区住宅区(拆迁安置区)。住宅区内部按小区分区户数布局(如有A、B、C、D、E等多个分区实行单独核算),每5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500户不予设置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新增零售点与最近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不少于200米。外部按所处区域布局;
(八)工业区。指政府规划、建设的工业性质的企业聚集区,该区域生产区内部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外部按所处区域布局;
(九)商场(超市)。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的卷烟经营区域及柜台可不受所处区域布局限制设置1个零售点;
(十)高速服务区。高速服务区内设立的便利店,可不受所处区域布局限制,但单侧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国道、省道等设立便利店的加油站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条件下,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但应符合所处区域布局标准。加气站同该条款;
(十一)客运站点。内部(包括候车厅、站台等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客运区外部站前广场,按门店(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门店,不包含摊点)总数布局,不足50个门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距离不少于100米;
(十二)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内部,按门店(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门店,不包含摊点)总数布局,每50个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50个门店不予设立),每增加5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距离不少于150米。其外部零售点设置按照所处区域布局要求办理;
(十三)公园、旅游景区(含游客服务中心、集散中心)。内部不予设置零售点,外部按照所处区域布局;
(十四)高等院校、军队、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等内部,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个,不受所处区域布局限制设置;
(十五)不以经营糖酒副食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且经营范围专业性较强或影响社会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服务经营场所,新增零售点与最近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不少于500米,隶属行政村布局区域的还应符合人口条件。如,餐饮娱乐住宿、调料品、灯饰门业、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健身、宠物店、兽医饲料、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酒吧、奶茶店、咖啡厅、甜品店、鲜花店、彩票店、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祭祀用品、鲜奶制品、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为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距离内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仅限原发证机关辖区内且在原乡镇(街道办)区域内],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距离、人口等条件限制,但仅限本人经营且享受一次;
(二)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或优抚对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办证距离在所处区域规定的距离基础上下浮,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指:视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三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
优抚对象主要指:烈士家属(仅限配偶、子女、父母)、因公牺牲的家属(仅限配偶、子女、父母)、见义勇为的人员(获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
1.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距离下浮不超过规定距离的20%;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及优抚对象,距离下浮不超过规定距离的15%;
3.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三级,距离下浮不超过规定距离的10%。
上述条款中凭相关证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变更后的家庭成员应持有同等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陇西县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估。对于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需要重新核准布局街道的,将在年末合理布局规定评估和充分调研论证后,对附件中街道涵盖范围、起止路段予以调整,并在调整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四)当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所处的区域出现区域交叉情形的,按照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距离”是指拟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按照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含对外经营窗口)两个门中心点之间,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具体距离测量方式详见《定西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标准》(附件4)。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营业面积”是指用于营业的实用面积且房产用途非住宅、车库等,不包括仓储、停车、办公、临时值班区等辅助设施的面积和楼层隔层、夹层面积,以现场测量或产权证明等结果为准;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包含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资质的幼儿园。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不超过”、“不少于”、“低于”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陇西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2023年11月13日实施的《陇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陇烟法〔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城区主要街道(路)划分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