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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2025年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 : 2025-03-31  文章来源 : 畜牧中心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为贯彻《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5年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5年甘肃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定西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定西市2025年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的通知和《2025年定西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县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养殖场申报、县畜牧中心现场评估我县决定在陇西县通安益民禽业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陇西县泽睿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两个规模养殖场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坚持新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策略,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按照强免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原则,全面推行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进一步完善强制免疫政策和机制,提高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全力保障我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补助要求

(一)补助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补助条件2024年摸底上报的2025年计划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为基础,力争将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的规模养殖场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

按照养殖者自愿申请,经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分析评估,确定在陇西县通安益民禽业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陇西县泽睿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2025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

纳入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企业,项目期内不再提供政府集中采购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疫苗,按照《2025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疫苗目录》(附件1由其自主采购疫苗,由陇西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对其开展一年两次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抗体检测,检测合格后予以补助。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免疫抗体监测不合格的,经补免后免疫抗体检测仍不合格的;

2.不配合免疫抗体监测采样和监督检查工作的;

3.购置、使用非法疫苗的;

4.免疫记录、疫苗使用记录、疫苗采购记录和证明等材料不真实的;

5.违规调运畜禽的;

6.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的;

7.不按规定开展和配合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

(三)疫苗补助标准

参照近年来政府招标采购疫苗价格,按照强制免疫政策,免疫程序有关规定,疫苗补助按照每年蛋鸡不超过0.6/只、肉鸡不超过0.3/只。根据我县近年工作实际,应结合补贴周期内养殖场实际购买、使用疫苗数量、程序化免疫数量以及全县补贴经费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同一养殖企业在2025年“先打后补”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补助数量核定。产蛋鸡的补助数量以引进时鸡苗或者育成鸡的产地检疫数为准,肉鸡的补助数量以出栏时的产地检疫数为准。本年度未有出栏的。以引进鸡苗时的产地检疫数为准,必要时,据实核算。

三、补助程序:

(一)注册申请。实行先打后补的养殖须在“牧运通”小程序进行注册,如实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对养殖场注册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县疫控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并及时告知养殖场,督促其自行开展强制免疫工作;对申请信息存疑的县疫控中心或当地畜牧兽医站进行现场核实。注册申请、审核须在331日前完成。

(二)信息录入。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严格按照省市县强制免疫计划要求,自行采购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疫苗,实施程序化免疫,并适时进行补免。免疫后1周内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据实录入存栏数量、免疫禽只数量和疫苗使用数量等相关免疫信息。

(三)效果评价。每个先打后补养殖场每年须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2次免疫效果监测(春秋各1次)每次抽样数量50份。抗体合格率须达到70%以上,并将检测报告上传信息管理系统。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养殖场须上传补免后的监测结果。

(四) 补助申报2025年度先打后补核定周期为2024111日至20251030日。实施养殖场户分别在202511110日期间,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在线提出补助申请,上传补助证明资料等信息。

(五)补助核定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乡镇负责对上报信息进行实地查看、初审,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终审。县畜牧中心组织相关单位,根据养殖场户申报信息、监测结果以及监督检查信息等情况,确认是否给予补助,并根据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金额。

(六)资金拨付。县畜牧中心要在1110日前完成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工作

、管理措施

(一)核定

1.2025年度核定周期

2024111日至 20251030日。

2.养殖场户现场核查与经费申请审核

2024111日到20251030日,通安、马河两个乡镇畜牧兽医站对辖区先打后补场户要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免疫、养殖档案等管理制度,要对畜禽存栏数量、出栏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记录或发票证明、免疫记录、免疫影像资料、疫苗使用情况、实际免疫数量进行认真核查,帮助上传资料信息,根据核查结果,于1030日前填写《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附件5),要求表格填写完整,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乡镇畜牧兽医站公章后报县疫控中心审核。

2025115日前,县疫控中心对乡镇畜牧兽医站提交的《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所涉及场(户)进行免疫效果评价审核,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审定。

3.免疫效果监测评价

通安、马河两个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按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免疫效果评价实验室监测方案(附件4中的要求完成春秋两季的监督采样、样品送检等工作,县疫控中心审查有关场户的免疫记录、疫苗使用记录、疫苗采购记录和发票证明等,结合实验室免疫抗体测的结果完成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工作。

4.补助金额核定

畜牧中心对《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涉及的养殖场户,综合有关监测评价和监督检查信息,确认是否给予补助,给予补助的确定补助金额。

(二)公示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经费申请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设立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举报电话0932—6622127,并将补助政策内容、申请参加场名单、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信息在本部门或政府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资金拨付

县畜牧中心《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提交县畜牧中心领导班子扩大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直补到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

、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县畜牧中心组织开展养殖环节疫苗使用效果跟踪监测,加强技术服务指导,及时调度“先打后补”工作情况,强化资金使用情况全过程监管,对本辖区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审核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补助资金拨付等方面负责。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服务。乡镇畜牧兽医站要配合做好“先打后补”资格申请及补助申请的初步审核和现场核实等工作。

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参与“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依法履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保证所有畜禽“应免尽免、不留空档”,要每半年将本场畜禽饲养、免疫、监测以及自购疫苗等情况向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进行一次备案,如实报告本场畜禽养殖情况,对备案的畜禽出栏和存栏数量负责,一经核实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问题,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补助经费。

(三)加强系统管理。“先打后补”各项信息数据以直联直报系统为准,养殖场户注册、上传基本情况、在线提出补助申请、上传补助证明资料等信息以及补助金额核定发放等信息必须在“牧运通”小程序完成。要加强“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备案信息动态管理,督促进一步规范数据填报和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养殖场户的备案信息,要进一步完善免疫、抗体检测、补助申请等信息数据,对疫苗名称、免疫数量、疫苗用量等填报错误、不属于“先打后补”范围的免疫病种、未进行备案的养殖场户等要及时清理。

(四)严格监督管理。要建立完善养殖场户备案、补助申请核查、资金审核拨付等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要结合春防秋防、包村包场排查、入场采样监测等工作,强化对参与“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和出栏检疫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其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健全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按要求开展强制免疫、检疫申报和落地报告制度,落实免疫、消毒、监测、报检、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控措施。官方兽医要规范产地检疫,严查免疫记录,未按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的,一律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陇西县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包场技术人员“牧运通”管理人员

1.陇西县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领导小组

  长:何亚兵  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主任

副组长:    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主任

闫永峰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龚国锋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贾桂芳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员:张淑萍  陇西县疫控中心兽医实验室主任

 陈效军  陇西县疫控中心高级兽医师

郭小琴  陇西县疫控中心高级兽医师

刘成泽  陇西县疫控中心干部

卢金平  陇西县通安驿镇畜牧兽医站站长

                陇西县马河镇畜牧兽医站站长

            焦小华  陇西县通安驿镇畜牧兽医站干部

            段雪梅  陇西县马河镇畜牧兽医站干部

2. 包场技术人员

总负责:           闫永峰

疫控中心包场人员: 龚国锋 贾桂芳 张淑萍 刘成泽

乡站包场人员:      卢金平 殷刚

3.“牧运通”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张淑萍

成员:刘成泽  焦小华  段雪梅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县疫控中心要明确责任,细化工作流程和补助标准,确保规范有序实施“先打后补”政策。各乡站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开展先打后补申报和审核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先打后补养殖场的监督力度,监督指导养殖场依法落实强制免疫等防控措施,健全免疫、养殖等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养殖场主体责任,并指定专人协助养殖场户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传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中的各项信息并于1120日前将先打后补工作总结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上报下一补助周期的预计补助畜禽数量、畜禽种类等信息。

(二)强化资金和档案管理。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当年补助标准,严把审核关,逐个核实养殖场提交的各种申报材料,做好规模养殖场补助资金审核和兑付工作。要加强补助经费的审核、拨付和监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决杜绝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情况发生,对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畜禽饲养量、免疫、疫苗购买与使用等环节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申请补助资金的先打后补养殖企业应妥善保存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记录和档案资料,包括免疫记录、出栏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免疫影像记录、疫苗使用记录、疫苗采购记录和发票证明、抗体检测报告。相关档案资料保存2年。

(三)强化宣传引导。强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养殖场户的培训指导,通过专题培训、发放明白纸、告知书、微信、短信等方式,加强“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宣传和“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使用操作技术指导工作,确保先打后补政策应知尽知、在线操作应会尽会

积极探索推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建立完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相关制度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的公益化服务与市场主导的经营性服务相融合、相补充的动物防疫长效工作机制。同时,鼓励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和推动养殖场适应新的工作模式,开展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疫控中心应加强对先打后补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抽查动态监管制度,总结2025年工作经验,优化核查工作机制,确保先打后补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如期完成年度绩效目标。

 

附件:1.2025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疫苗目录

2.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申请表

3.养殖场参加先打后补承诺书(样式)

4.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免疫效果实验室监测方案

5.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

6.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疫苗补贴经费汇总表

 


附件1


2025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疫苗目录

病种

疫苗品种

口蹄疫

牛羊口蹄疫OA 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附件2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申请表

申请日期:                                     编号:

规模养殖场基本信息

养殖场名称


养殖场备案号

养殖场地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


饲养动物种类


存栏


年度预计出栏数


强制免疫自购条件

存栏数


    


是否建立免疫档案、饲养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自愿采购符合规定的疫苗,按照免疫程序对饲养的动物实施免疫,确保群体免疫率达到90%以上,且以上申请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规模场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乡镇畜牧兽医站意见

该养殖场申请信息经审核属实。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附件3

 

养殖场参加“先打后补”承诺书(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本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做好强制免疫、抗体评估、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

 二、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甘肃省畜牧兽医局规定的不同畜禽重大动物疫病病种的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应免动物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要求。

三、本场所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从农业农村部批准的疫苗生产企业采购。按要求配备疫苗保存、储藏设备,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科学规范使用疫苗,并建立疫苗使用记录。每次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后,将疫苗扫码上传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打印保存扫描图片。不倒卖、也不浪费强制免疫疫苗,更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疫苗补贴费。

四、主动做好本场畜禽的免疫抗体监测、免疫效果评估,及时做好补免。一旦发现动物异常死亡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定期报送免疫信息,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及兽药使用等记录,不违规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六、自觉按照省市县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免疫试点工作,并接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的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抽检。

七、因违反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本场(人)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处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

本承诺书由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存档。

 

 

 

                                                         承  人:

                                                                                                                                                               承诺时间:           


附件4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免疫效果实验室监测方案

为贯彻甘肃省畜牧兽医局印发的《甘肃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有关调整疫苗采购和补助方式精神,我县继续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为了保证此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免疫效果评价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和项目 

陇西县通安益民禽业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陇西县泽睿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对象为本年度应免的饲养鸡群,监测的项目为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亚型免疫抗体。

二、监测频次和样品数量

参与“先打后补”工作的养殖场需进行免疫效果监测,每个工作监测4月和10月各一次分别由辖区所在的乡镇畜牧兽医站监督采样派专人送县疫控中心实验室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养殖场不得自行送样),采样时必须涵盖各年龄阶段的畜禽,样品数量按照农业农村部《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规定(采用90%置信水平、510%误差率每场每次采样50羽份,同时,养殖场应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落实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确保免疫质量和效果。

三、免疫效果评价

实施期内养殖场应免动物免疫率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视为达标;对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70%的允许其及时补免补免后重新采样测一次,检测合格的,确认达标。两次检测均不合格的,判定不达标。

四、监测报告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养殖场检测报告及时上传“牧运通”小程序以备上级审核。

 

 

 

 

附件5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

养殖场信息

场名


地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


账号


开户行


饲养情况

畜禽种类


10月底存栏(头、只羽)


累计免疫数(头、只羽)


自购疫苗

情况

自购疫苗厂家及品种


累计购买

数量(毫升、头份)


采购疫苗经费总额(元)


动物产地检疫数量


免疫抗体检测数量结果


补助金额

补助标准


补助数量


补助金额


乡镇畜牧兽医站初审意见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6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疫苗补贴经费汇总表

                          单位:头只、毫升、头份、元

养殖场名称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存栏数

出栏数

免疫数

疫苗品种

自购疫苗数量

补贴单价

补贴金额

备注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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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