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政办发〔2025〕4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市在陇有关单位:
《甘肃陇西5.6级地震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1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4日
甘肃陇西5.6级地震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陇西5.6级地震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保障捐款机构和捐赠人(以下简称“捐赠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要求,结合全县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救灾资金,是指在甘肃陇西5.6级地震发生后,各级政府筹集用于支持陇西县范围内受灾区抗震救灾的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资金,具体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资金。包括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行业部门用于支持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的专项资金等。
(二)债券资金和国债资金。
(三)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捐赠资金。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等机构捐赠的合法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接收的合法捐赠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抗震救灾援建的资金。
第三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积极参与,通过居民和企业自筹等渠道多方筹措抗震救灾资金,支持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条 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坚持省级指导、市级统筹、县抓落实、多方支持、群众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 抗震救灾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分类使用、专账核算、全程监督、公开透明、讲求绩效、闭环运行”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抗震救灾资金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权责对等”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谋划、实施、管理和资金支付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按照“方案先行、再用资金”的原则,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明确抗震救灾资金使用范围、管理职责、绩效目标、分配办法、支付流程、执行期限、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做到一个项目制定一个实施方案,配套一个管理办法,建立行业抗震救灾资金项目库,确保项目论证充分、科学有效。
(二)依据抗震救灾资金申报指南和重建方案要求以及县情需要积极申报、争取上级重建专项资金。
(三)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抗震救灾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生成抗震救灾资金支出指标,并按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既定的支付方式,编制抗震救灾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四)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的会计核算,规范建立会计档案。
(五)定期向县政府汇报抗震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情况。
(六)监督抗震救灾资金使用,对抗震救灾资金使用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七)负责项目实施进度、质量、效益、竣工审计(核)以及验收工作。
(八)提出抗震救灾资金绩效目标,并对抗震救灾资金实施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自评,具体实施抗震救灾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九)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密信息外,定期公开抗震救灾资金安排情况、管理办法、使用情况和绩效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筹措、分配、下达和监督管理、预算评审、债务风险防控、绩效再评价。具体职责包括:
(一)协助资金主管部门申报、争取上级抗震救灾资金。
(二)负责抗震救灾资金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指导资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三)负责上级抗震救灾资金的接收、分配、下达和本级抗震救灾资金的筹措,并明确支付方式。上级抗震救灾资金应自收到之日30日内分配、下达资金主管部门,并指导资金主管部门及时生成专项资金支出指标。
(四)负责抗震救灾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已经批复的抗震救灾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支付、清算抗震救灾资金。
(五)负责预算评审管控和债务风险防控。
(六)定期(每季度)向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汇报全县抗震救灾资金筹措、分配、下达、使用和绩效情况。
(七)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理,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
(八)负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抗震救灾资金绩效再评价。
(九)负责会同资金主管部门定期清理整合存续的抗震救灾资金。
(十)按照职责权限和机关规定公开全县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抗震救灾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会计核算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全方位审计监督。对重点项目、重点领域抗震救灾资金进行全过程重点跟踪审计监督,依法进行审计评价、提出审计建议或做出审计决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移交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线索,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合规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
(二)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
(三)现场交通后勤通信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
(四)受灾群众救助。包括灾害应急救助(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过渡期生活救助(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补助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相关部门专项资金、债券资金、国债资金和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安排用于全县抗震救灾的资金。对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必须用于相应项目;对没有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按资金相应使用规定结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报批使用。
第十一条 捐赠资金根据抗震救灾部署要求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合理安排、有序使用,除受灾群众应急救助、过冬安置、过渡期救助、应急抢险救援等必须安排的支出外,依据有关规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灾区城乡居民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和修复;
(二)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和修复以及设施配套;
(三)灾区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和修复;
(四)其他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专项资金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不得用于各级各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单位经常性支出。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除捐赠人明确用途的和使用捐赠资金开展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外,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各级各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单位经常性支出;
(二)接收捐赠资金单位机构日常性支出;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建设;
(四)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项目;
(五)偿还、置换存量债务;
(六)相关法规、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资金申请、使用和调整
第十四条 抗震救灾资金中的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基本建设支出支持的工程项目,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需拨付至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会同财政部门报县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审定后,财政部门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没有明确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相关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灾后恢复重建需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如需进一步细化的专项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同意或经相关会议审定后,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
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对象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应急部门复审、县政府审批、县乡村逐级公示”的程序确定。涉及重建补助专项资金的,由项目实施乡(镇)或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查后,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拨付至重建对象“一卡通”账户。涉及农户贷款贴息的资金列入相关主管部门预算,经乡(镇)政府申请、主管部门会同贷款发放银行审核确认、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查后,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按季度兑付至重建对象“一卡通”账户。重建补助资金主要包括:
(一)拆危除险补助资金。审查确定的农户自行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村镇及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补助资金按照定额标准一次性拨付。
(二)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分两批次按比例拨付,第一次拨付30%,第二次拨付70%。审查确定的农户正式具备动工维修条件的,可按照补助标准30%的比例预付,剩余补助资金在工程完工并经村镇及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
(三)分散安置补助资金。分两批次按比例拨付,第一次拨付30%,第二次拨付70%。审查确定的农户具备开工条件的,可按照补助标准30%的比例预拨;剩余补助资金在工程完工并经镇村组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
(四)集中安置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分三批次拨付,第一次拨付30%,第二次拨付50%,第三次拨付20%。集中安置点工程具备正式开工条件、基础开挖完成的,可按照补助资金标准30%的比例预付;工程进度达到80%后,可再拨付50%的补助资金;剩余补助资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且原址全部拆除复垦为耕地后拨付。
(五)县城购房安置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分三批次拨付,第一次拨付25%,第二次拨付58%,第三次拨付17%。审查确定的农户选定房屋、签订购房合同且完成房屋交付的,可按照补助标准的25%预付资金;房屋装修完成、达到入住条件后,可再拨付58%的补助资金;剩余补助资金在原址全部拆除复垦为耕地后拨付。
第十七条 捐赠资金除捐赠人有指定意向及应急救援方面的支出外,其余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发改、民政、卫健等部门会同相关接收捐赠资金单位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接收捐赠资金单位依照各自管理办法和程序规定拨付至重建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 抗震救灾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分配后确需调整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调整。
第十九条 结转结余的抗震救灾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分类使用、账目清晰、去向明确、公开透明;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使用;应急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督促按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按时报送绩效目标,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对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
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资金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
行业部门专项资金、债券资金、国债资金及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捐赠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规和规定管理使用。接收捐赠资金单位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流程、严格审查、快捷审批、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款相符、去向明确、精准使用、突出绩效。
第二十四条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在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拟实施项目的采购招标控制价向财政部门申请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采购招标最高控制价,在评审过程中,合理控制施工单位利润率。
第二十五条 严格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硬化预算约束,对于没有稳定、合规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禁超财力盲目上项目、铺摊子,切实守住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底线。
第二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各接收捐赠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配备专人管理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抗震救灾资金使用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公开要求,把公开透明贯穿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接收捐赠资金单位和机构要主动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媒体的监督。财政专项资金,中央和省、市资金指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公开的,全部公开。
第六章 资金绩效监管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组织开展财会监督工作,建立常态监督机制,对抗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财会监督;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抗震救灾资金和捐赠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全程监控、闭环管理、严肃问责的原则,管好用好本行业、本单位抗震救灾资金,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内控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加强对乡镇和村级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依照法定职责对资金使用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实施财会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单位)和接收捐赠单位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各自责任,强化抗震救灾资金和捐赠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本单位抗震救灾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
接收捐赠单位组织开展捐赠资金绩效监控和评价。
财政部门选取关注度高、涉及面广的项目资金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充分利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提升监督工作质效。
第三十条 抗震救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及省、市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陇西5.6级地震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