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政发〔2025〕1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市在陇有关单位:
《陇西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5日
陇西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及《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医疗优惠、费用减免相配套,建立全方位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县户籍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定期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和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上人员在本细则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二章 医疗保险
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资金从县财政配套资金中解决。
第五条 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县级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第三章 医疗补助
第六条 门诊医疗补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补助。门诊补助标准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年按照陇西县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定额标准划入个人账户;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每年按陇西县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定额标准的90%划入个人账户。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划入个人账户定额标准与医疗保险门诊补助标准的差额费用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拨付。
第七条 住院补助:
(一)医疗保障补助政策按照“优抚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报销结束后,及时向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补助申请,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结算单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大病保险报销的经保险公司报销)报销后的有关复印件材料(加盖报销单位印章)”。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逐项审核后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复审、核实后上报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医疗补助,补助经费直接经优待证发放。
(二)补助标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95%的比例补助,但全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0元。五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90%的比例补助,但全年最高补助不超过400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70%的比例补助,但全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0元。
第八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医疗补助范围内:
(一)在各种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就医情况的;
(三)因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和违反政策规定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因整容、镶牙、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支付的费用;
(六)其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
第四章 医疗优惠
第九条 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优抚对象凭《退伍军人证》或《优待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就医优先优惠项目,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以减免的费用。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按照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款等。
县财政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支付需求,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当年结余的上级补助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要依法处理。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县财政审核;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审核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优先、优惠、优待、减免政策,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优惠、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具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医疗待遇按就高原则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西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