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水户:
为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陇西县地下水超采整治工作方案的报告》(陇政发〔2024〕42号)《陇西县水务局关于持续推进地下水取水井整治工作的通知》(陇水发〔2024〕109号)等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凿井、非法取用水资源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陇西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凿井、非法取用水资源。
二、主要查处的违法行为: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违规开采使用地下水加工生产;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破坏计量设施;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超许可取水、超计划用水、超用途配水);未取得取水许可非法取水;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等。
三、为保障粮食安全,因灌溉渠系无法覆盖的灌溉机井,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按要求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进行取水,未取得取水审批手续的均视为非法凿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及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相关取用水户务必向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陇西县水务局进行报备登记,并全部安装计量设施。
五、自通告之日起,我县将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打击非法取用水行动,凡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和地表水灌溉设施配套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取水设施并封闭自备水井。
六、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自行整治的,对擅自凿井、破坏计量设施取水、拒缴或拖欠水资源费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相关乡镇及时衔接供电公司对非法取用水户停止供电及拆除电力设施,并对非法取用水户进行从严查处。
七、凡属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严格查处,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面客观认定违法事实,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按照水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和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八、对于在执法过程中拒不配合的、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行为,将从重处罚。
九、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联合专项行动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对阻挠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监督举报非法取用水行为的义务,相关部门将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安全。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电话:0932-5932959
监督受理地址:陇西县水务局
陇西县水务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