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低保
1.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认定:一是农村低保一类对象主要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包括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特困人员的单亲困难家庭等;二是农村低保二类对象主要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包括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残、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等;三是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支出较大,严重入不敷出的,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一、二类低保范围。2023年提标后,农村低保标准为一类每人每月465元、二类442元、三类89元、四类62元。
2.关于低收入家庭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的相关规定:①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②重病患者。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和当年就医自负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再实施医疗救助后)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患病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家庭。
3.不予保障的有关规定:有5万元(购车价)以上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财政供养人员 (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有购买商品房(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商铺、车库、出租类不动产)、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铺,净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的,以及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调查核实后,可视为无经商登记)、有3万元以上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对以上“五有”情形的原则上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二、城市低保
城市低保分全额和差额进行保障,其中2023年提标后,全额保障标准由月人均673元提高到700元,全县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607元。
三、特困供养
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条件是老年人、残疾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和一、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供养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简言之,就是“三种人同时具备三无条件”。2023年提标后,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城市10920元/年(即月人均补助910元)、农村7260元/年(即月人均补助605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自理能力分为三个档次,按照全省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的9%、18%、27%确定,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的年标准分别达到1800元(月人均150元)、3612元((月人均301元)、5412元(月人均451元),与2022年保持不变。
四、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城乡居民在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实施的一种补充性救助制度。根据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陇西县临时救助办法》规定:对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临时救助标准的计算方法给予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未成年人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080元、集中供养孤儿为每人每月1470元,与2022年保持不变。
抱养的子女不能认定为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至学业结束;对年满18周岁就读大中专院校的,按照每人每季度2500元的标准发放“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助金。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080元,与2022年保持不变。其中,对已经享受低保、特困供养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七、残疾人“两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中的残疾人(不限制残疾人等次和类别)110元/人.月;农村三、四类低保中的残疾人(不限制残疾人等次和类别)60元/人.月。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110元/人.月;言语、听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残疾人60元/人.月。
八、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1.养老服务补贴: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岁以上失能(含失智);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对象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100元/人.月。
2.护理补贴: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岁以上失能(含失智)10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