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征地告字〔2023〕5号
经2023年5月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陇西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3〕103号)文件批准,同意将陇西县巩昌镇西街村集体农用地4.21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于陇西县首阳镇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面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陇西县首阳镇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陇西县巩昌镇西街村。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集体农用地面积4.2194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的标准执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陇西县城区建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指导价格>和<2018年陇西县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价格>的通知》(陇政办发〔2018〕16号)的标准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的文件执行。
五、组织实施:由巩昌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陇西县首阳镇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陇征地预告字〔2022〕14号)和《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陇西县首阳镇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陇征地补告字〔2022〕14号)要求,组织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
关于陇西县首阳镇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