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政办发〔2023〕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省市在陇有关单位:
《陇西县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火灾事故处置的应急管理和应急程序,有效应对全县各类火灾事故,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试行)》《陇西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陇西县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陇西县行政区域除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森林火灾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消防救援大队统筹协调、具体负责实施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各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源头管控、分类指导、协同配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加强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的安全检查,制定单位灭火应急预案,抓实防消联勤和训练演练,做好灭火救援相关准备。
专业指挥、统一指挥。接报火警后,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调派消防力量到达现场,营救被困群众,控制火灾蔓延,抢救财产损失,有效扑灭火灾。县委、县政府和行业部门积极统筹跟进,各司其职,群策群力,确保灭火救援行动有序开展。
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应秉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积极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根据不同火灾事故类型,科学研判,果断决策,控制灾情发展,确保灭火救援行动高效。
1.5预案体系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政府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部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类型场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重点单位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专项活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5大类组成。
政府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县应对各类突发火灾事故的总纲,是应对辖区突发火灾事故的总体制度安排。
部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是各行业部门、各社会团体等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发生火灾事故,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类型场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种特定类型场所发生火灾事故,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重点单位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某个或多个复杂程度高、危险性大的地点发生火灾事故,从人员营救疏散、处置措施、物资保障等环节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专项活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特定活动突发火灾,由主管部门或组织方制定的工作方案。
2.灭火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灭火救援指挥部组成与分组
2.1.1 指挥部组成
重特大火灾或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消防救援大队意见和火灾扑救需要,立即启动《陇西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县灭火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
现场总指挥:县长
第一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 员:相关联动单位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国网陇西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分公司、中国人寿陇西支公司、中国人保财险陇西支公司、润通民生集团、宏宇燃气有限公司、企事业消防队、各乡镇政府兼职消防队等部门(单位)。(成员单位职责附后)
2.1.2 办事机构
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2.1.3 工作分组
县灭火救援指挥部下设灭火指挥、综合协调、社会面控制、医疗救护、新闻应急、事后处置和技术专家等工作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灭火救援、起火原因调查等各项工作。
2.2 灭火救援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灭火救援指挥部职责
2.2.2 县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县灭火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工作组职责
灭火指挥组: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制定灭火救援方案,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营救被困人员,记录作战过程,报送救援信息;了解掌握火灾发展趋势,请求调集增援力量。
社会面控制组: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火灾现场周边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保障消防、指挥和保障车辆优先通行;组织力量疏散周围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医疗救护组: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力量,对受灾群众和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人员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救治站。
新闻应急组:县宣传部牵头,指导或起草新闻通稿,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信息,视情况需要策划组织必要的新闻发布会;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媒体记者现场服务管理;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分析研判,及时应对处置。
事故调查组:县公安局牵头,应急、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后处置组: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开展现场清理、伤亡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等工作。
技术指导组: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部门、各行业专家组成,在火灾事故现场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行业专业技术指导,协助指挥决策;协调本领域技术处置专业力量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3.应急准备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确保消防救援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时刻处于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
各乡镇、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常备灭火救援物资,开展灭火演练。鼓励社区、家庭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物品。
3.1 应急值守
县消防救援大队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处理各类火灾事故。
3.2 火警受理
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机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报警电话为119。严禁谎报火警。
3.3 火灾预防
3.3.1 消防安全管理
各乡镇,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全县火灾防控能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3.3.2 火灾风险分析
各乡镇,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火灾风险分析,在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等时期,应定期对本区域、行业(领域)开展火灾风险研判,定期开展火灾风险点、危险源判定,梳理出重点场所和区域,制定针对性加强措施。在国内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省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火灾事故时,要结合辖区和单位实际,针对性开展火灾风险研判,及时发出预警信息,部署专项整治。
3.3.3 消防安全防范
各乡镇,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宣贯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压紧压实消防责任链条。要加强重点行业和各领域的消防管控,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构建消防基层治理体系,设置镇消防监督管理所,强化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积极拓展消防宣传培训,强化消防常识普及、日常火险提示。
4应急响应
4.1 火警等级
根据灾害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影响性对火警进行分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分别用绿、蓝、黄、橙、红五种颜色代表其危险程度。
4.1.1 五级火警(红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2 四级火警(橙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3 三级火警(黄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4 二级火警(蓝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5 一级火警(绿色)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
(2)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带电设备、线路或其它类火警。
4.2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四级。
4.2.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2.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2.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市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2.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县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县级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5)县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县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3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Ⅰ级最高,Ⅳ级最低,应急响应通常由低级别向高级别逐级启动,也可视情越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高级别响应。
4.3.1 Ⅰ级响应
接报五级火警时,县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县人民政府成立灭火救援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召集灭火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行动;调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企事业专职消防力量以及社会各方面应急力量参与火灾扑救,营救被困人员,挽救财产损失;组织召开专家会议,提出处置建议,密切掌握火灾发展趋势和扑救进展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通告;当灾情蔓延扩大,依靠本县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应及时向上一级请求援助。
4.3.2 Ⅱ级响应
接报四级火警时,县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县人民政府成立灭火救援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应密切关注火灾发展趋势和扑救进展情况,根据灾情需要召集灭火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行动,营救被困人员,挽救财产损失,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通告。
4.3.3 Ⅲ级响应
接报三级火警时,由县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调度指挥,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通告。
4.3.4 Ⅳ级响应
接报一级、二级火警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响应,按规定向上级消防部门报告,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4 响应提升条件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响应等级应升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场所的火警;
(2)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3)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4)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5)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县消防救援大队可视情随时启动响应,关注灾情发展,主动干预。
4.5 响应行动
4.5.1 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事发单位、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或个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火势蔓延,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事故发生地周围单位、组织和群众在安全前提下应积极协助扑救火灾。
4.5.2 力量调度
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报火警后,应第一时间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前往处置,同时调派社会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到场协助处置。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出动时,应主动报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当需要跨区域调度消防救援力量增援时,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及时向上级请求增援。
4.5.3 联勤联动
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应急管理局要密切协同,积极对接协调社会救援力量和联动部门,研究建立响应、指挥、协同、处置、保障为一体的应急救援主战主调机制。搭建通畅的指挥平台,实现应急救援力量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5.4 应急处置
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乡镇,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积极配合。接报四级以上火警时,应成立县灭火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灭火救援行动。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蔓延扩大或发生较严重的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灭火救援指挥部应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
4.6 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报火警后,依照火灾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要求,按程序向县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应及时汇总信息,按照信息报告相关要求报告市人民政府。
县灭火救援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7 响应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县灭火救援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决定结束Ⅰ级、Ⅱ级、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5 事后处置
5.1 现场清理
火灾发生后,县公安局应配合县消防救援大队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为火灾事故处置和调查创造条件。调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个人及时清理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障供水、供气、供电等正常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5.2 事故调查与统计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
5.3 事故评估
由县灭火救援指挥部或办公室总结火灾处置经验和教训,对火灾事故调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公告。
5.4 事故处理
由县消防消防救援大队针对火灾事故调查情况,进一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责任追究。
5.5 安置与补偿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按规定及时对参加火灾扑救伤亡人员开展抚恤和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乡镇,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鼓励相关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特点,按照法律法规组建本领域工艺技术处置队,积极扩展救援队伍力量,开展相关专业训练,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6.2 资金保障
根据城市发展和灭火救援需要,加快推进各类消防救援装备建设,加大高精尖灭火救援装备、新型高效灭火药剂、火场防护装备、先进训练设施等建设,所需资金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县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处置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列入预算。要强化社会化保障,各乡镇,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制定应急保障方案,明确保障方式,做好工程机械、救援物资等保障工作。
6.3 通信保障
信息通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现场部门间的通信联络,调度应急通信保障联动单位参与,确保公众通信网络畅通;其他参战力量的内部通信保障由各单位自行保障。
6.4 技术保障
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5G、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灭火救援中的应用,加大断网、断路、断电、空中、地下、水面等最不利环境下,应急救援和通信装备的研究配备,逐步建立完善各级灭火救援指挥系统。
6.5 其他保障
其他保障由各成员单位按照《陇西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要求执行。
7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加强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实战演练,加强联勤联动和信息交流,提升协同配合能力。
7.2 宣传和培训
各乡镇,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组织群众对初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能力的培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火灾基本应对知识和火灾扑救正面事迹。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推进包括火灾扑救基础知识在内的消防安全宣传进社区、家庭、企业、学校、农村活动,及时报道典型火灾扑救事例。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实现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8.3 附件
附件1:
陇西县灭火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确保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顺利完成。其他暂未列入成员单位的,如因火灾扑救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任务,执行县灭火救援指挥部命令。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县人武部: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危险化学品燃烧事故时,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扑救、抢险和安全保卫工作。
(2)县委宣传部:根据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示,负责火灾事故新闻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县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3)县公安局:负责控制火灾现场秩序,火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火灾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县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火灾事故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工作,组织专家组对火灾事故调查进行技术支持,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县卫生健康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的空气、土壤、水源进行监测,测定危险品的危害县域、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及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负责对因火灾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调查;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火灾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和事后调查工作。
(9)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物资和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现场进行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灭火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10)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火灾事故周边控制县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现场相关公共县域遗弃物的清理。
(11)县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方案,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会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社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12)县财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保障及灭火演练经费保障。
(13)县商务局: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14)县供电公司: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电源切断,架设临时供电线路,修复或恢复用电,为救援行动提供电力保障。
(1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重大火灾的扑救工作和火灾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控制火势,实施灭火和洗消,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
(16)县交警大队: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根据现场情况实施警戒及交通管制,维护火灾事故周围的交通秩序。
(17)武警县中队: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危险化学品燃烧事故时,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扑救、抢险和安全保卫工作。
(18)润通民生集团: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供水管网加压和事故现场损坏管网的修复,确保供水不间断。
(19)宏宇燃气公司:负责关闭事故现场燃气阀门,切断燃料源,抢修损坏的燃气设施。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20)各有关镇政府(社区管委会):负责火灾事故的先期处理,协助县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其他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火灾救援工作需要,在县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
陇西县火灾事故处置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附件3:
陇西县火灾事故处置应急救援灭火力量
序号 | 单位名称 | 车型 | 车型灭火刘(T) | 防护装备 | 移动 水炮 | 备注 | |||||
水 | 泡沫 | 干粉 | 空 呼 器 | 备 用 气 瓶 | 隔 热 服 | 避 火 服 | |||||
1 | 陇西县巩昌消防救援站 | 8吨水罐消防车 | 8 | 0 | 0 | 6 | 3 | 0 | 1 | 0 | |
2 | 5吨城市主战消防车 | 5 | 0 | 0 | 6 | 10 | 0 | 1 | 1 | ||
3 | 抢险救援消防车 | 0 | 0 | 0 | 6 | 8 | 0 | 0 | 0 | ||
4 | 抢险救援消防车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 | 16米举高喷射消防车 | 10 | 2 | 0 | 2 | 0 | 0 | 0 | 1 | ||
6 | 54米登高平台消防车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 | 23吨泡沫消防车 | 20 | 3 | 0 | 6 | 0 | 0 | 0 | 1 | ||
合计 | 43 | 5 | 0 | 26 | 21 | 0 | 2 | 3 | |||
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西县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www.cnlongxi.gov.cn/art/2023/4/25/art_9563_1643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