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提标工作的通知》(定民电〔2023〕18号)精神,确保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全面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决定2023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保障标准。为按期完成提标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全县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4%,由年人均8076元提高到8400元,补助水平由年人均7008元提高到7284元。其中,全额保障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按700元实行全额补助,全县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由584元提高到607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全县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6%,由年人均5268元提高到5580元;农村低保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由5268元、5004元、1008元、696元提高到5580元、5304元、1068元、744元。一、二、三、四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分别由439元、417元、84元、58元提高到465元、442元、89元、62元。
(三)提高特困供养标准。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由年人均10500元、6852元提高到10920元、7260元。其中,城市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10500元提高到10920元(即月人均补助水平为910元);农村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6852元提高到7260元(即月人均补助水平为605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自理能力分三个档次,按照全省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的9%、18%、27%确定,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的年标准分别达到1800元(月人均150元)、3612元(月人均301元)、5412元(月人均451元),与2022年保持不变。
(四)按期发放资金。以上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提标期间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原保障对象1—5月份保障资金,按照原保障标准按月发放到位;对提标后原保障对象经重新审核确认后继续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资金从6月份起按新标准发放,并以2023年实际纳入保障时间为准、按新类别分别补发1—5月份提标资金;对提标中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增保障对象,从6月份起按照新标准发放。
此次提标所需保障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支出,并通过县农商银行于6月10日前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一卡通”账户。其中,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分别拨付至相关乡镇或陇西县养老服务中心、陇西祥瑞颐和康养中心、定西工贸中专附属精神病专科医院、定西市养老服务中心等4家机构账户后,由供养机构统筹用于日常供养和照料护理开支。
二、方法步骤
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提标政策落实要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城镇困难群众解困纾困工程,以及即将开展的三类对象结对关爱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分四个阶段稳步推进,6月底前全面完成提标任务。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部署阶段(4月4日至4月11日)。各乡镇要按照《陇西县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提标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及时成立提标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实施方案,通过组织指导逐级召开提标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和开展业务培训,确保乡村社三级干部吃透、掌握政策规定,有序推进、落实各项提标工作任务。要充分利用便民宣传资料、新媒体平台、村民小组会议等形式,对各类社会救助政策、提标政策和城镇困难群众解困纾困政策进行深入宣传,耐心细致的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信访、舆情,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深入政策宣传的基础上,按照“全面排查、准确核查、多层筛选、保障重点”的原则,精准确定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其他低收入群体。对低收入群体要建立台账并录入低收入数据库,加大监测预警力度。坚决杜绝和避免对原有保障对象不入户、不核查的“数字提标”。
第二阶段:精准核查、综合审定阶段(4月12至5月10日)。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陇西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陇西县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定西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个人申请、主动发现与监测预警有机结合,切实靠实受理、核查、审核主体责任,详细、真实、精准采集核查信息,严把保障对象准入关和退出关。要充分考虑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户因疫情给外出务工带来的不利影响,综合分析研判,合理核算收入,准确确定保障对象和类别。要坚持“凡进必核”“凡警必核”制,加大数据信息核对,重点对监测预警中持续关注对象和低收入信息库在册人员进行关注,通过落实“两个扣减”和“一个豁免”,确保应保尽保和对象认定精准。要全面细致开展特困人员供养资格认定、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监护责任人确定及相关信息采集工作,确保特困人员认定精准和照料护理费发放精准。精准核查和信息核对结束后,要按照“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的原则,组织召开由包村(居)领导、驻村(居)干部、村(居)“三委”负责人参加的相关会议,逐户开展综合审定,确定拟保障人员名单。同时按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完善提标中产生的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督查抽查、会议记录等相关档案软件资料,汇总相关统计数据。
第三阶段:审核确认、数据汇总阶段(5月11日至5月25日)。乡镇在全面完成精准核查和综合审定的基础上,集中完成城乡低保审核确认表电子版录入工作,经审核无误后,一式两份以A3纸打印,并将申请书及因残、因学、因病等相关佐证资料夹放到纸质版档案中,5月11日前将初审花名册及相关档案资料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信息核对、重点督查抽查与审核档案资料的基础上,5月25日之前完成审核确认,并汇总相关统计数据。
第四阶段:资金发放、完善总结阶段(5月26日至6月25日)。按照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相关要求,6月10日前全面完成6月份保障资金和补发提标资金的发放,确保资金到户到人到折。各乡镇要全面做好城乡低保与特困供养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及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备案,按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民政统计台账系统,并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进行公布,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委托乡镇下发不予保障或取消保障的书面告知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是各级党委、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载体,是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之底、有效助推乡村振兴的有力举措。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日常督导调度,定期会商研判,把提标任务焊死到驻村(居)干部和包村(居)领导身上,督促驻村(居)干部必须全程参与本村(居)的入户核查、综合审定等工作,并指导驻村(居)干部、包村(居)领导在相关审核审批表中确认签字,确保提标任务按时限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二)深入培训宣传,化解矛盾隐患。各乡镇要重视对各级经办人员,特别是包村(居)领导、驻村(居)干部、村(居)干部社会救助政策、提标政策的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对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执行、实践操作、释疑解难、矛盾排查化解、信访个案查处的“五种能力”。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用群众语言、用地方方言、用群众身边的具体家庭,宣传讲解社会救助政策和提标政策,让群众掌握和了解政策,衡量自己,监督他人。要把入户核查的过程变成政策宣讲宣传的过程,让符合条件的救助保障对象心安理得,让不符合条件的群众心服口服。对政策理解有误区、有偏差,对保障救助结果有异议的群众,通过反复上门宣讲政策,化解矛盾,稳定情绪,避免上访、特别是越级上访缠访。
(三)全面落实政策,夯实保障基础。要严格落实“两个扣减”(即因学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和就业成本的扣减。其中,高校在读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租房在读高中生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进城租房在园在读的幼儿园、中小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的指导标准予以扣减;因病住院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自负费用予以扣减)、“一个豁免”(在核定家庭财产状况时,对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如小型农机具、轻型普通货车、电动三轮车、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作为家庭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在核算家庭财产时予以豁免。对用于增加收入、小规模生产经营、改善生活的5万元以下的非消费型车辆,如实登记备案,不作为确认保障资格和保障类别补助水平的限制条件)政策要求。要落实“单人户”施保政策,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或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按“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对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供养费用全部豁免,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的,纳入城市低保全额或农村低保一类对象保障。要结合城镇困难群众解困纾困行动,破解由于受“户籍限制、时间限制、居住地限制、身份限制”出现的“不能保、不能救”的问题,分情况、分类别有效解决城镇常住人口中持有农村户籍“三类户”的困难。即,一是对城区有房子、脱离农村、并常年居住生活在城区的持有本县农村户籍的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城市低保。二是对城区无房租房、常年居住生活在城区,农村土地因学、因病无法耕种的持有本县农村户籍的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城市低保。三是对在城区无房租房、没有脱离农村、常年居住生活在城乡“两头跑”的持有本县农村户籍的困难家庭,协调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肃追责问责。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通过综合督导与专项督查相结合、随机督查与跟踪暗访相结合,切实做到既督进度、督成效,又查责任、查作风,集中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人情保”“关系保”和“错保”“漏保”个案,坚决查处低保“微腐败”问题,坚决纠正以村(居)干部代替乡镇干部和“村(居)干部说了算”等制度执行中出现的偏差行为。对经督查整改,工作中仍然存在“漏保”“漏兜”“错保”以及执行政策“宁紧勿松、宁低勿高、宁漏勿错”错误倾向和对特困供养人员漠不关心、探视走访走形式、监护责任缺失、生活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全力推进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工作规范阳光运行,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要加强提标日常管理,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其中,各乡镇于5月10日、6月20日前分别上报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总结。县民政局采取随机调度、召开推进会议等方式,将适时组织人员,对提标工作进展和城镇困难群众解困纾困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进工作缓慢、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乡镇,以及在脱困解困行动中保障面偏低,监测有预警,群众有反映,社区不知情、不上报的,将采取印发通报或函询等方式予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