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全面提升新时代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行政复议法实施20多年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体制机制,体现了中国式行政复议现代化发展方向,必将推动行政复议工作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学习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是全体行政复议人员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一、深刻认识行政复议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主动顺应时代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巩固发展改革成果,将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制度效能。此次修订对行政复议制度体制机制作了重大修改完善,地方行政复议职责实现了全面有机整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前置范围进一步调整扩大,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更加健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得到优化完善,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效能将显著增强。
行政复议法此次全面修订,推动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我们肩负着行政复议法赋予的新职责新使命,很受鼓舞,倍加振奋,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要紧紧把握行政复议法修订这一重要历史机遇,从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在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行政复议力量。
二、准确把握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立足新时代行政复议制度定位和特点,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我们要准确把握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将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准确、全面落实到位。
(一)把握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政治性,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凸显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性,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强化了党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作为党和政府主导的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必须把坚持党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摆在首位,牢牢站稳政治立场,做到时时、处处讲政治,在办案中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与此同时,行政复议法修订的政治性还体现在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上。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上升为法律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我们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不折不扣落实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促进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和行政复议法修订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二)把握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人民性,落实行政复议便民为民新举措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行政复议直接处理人民群众切身的利益,是人民群众感受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窗口,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各项便民为民新举措,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申请环节为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改变过去“多头管辖”的体制,相对集中了地方行政复议管辖权,实现行政复议“一口对外”,方便了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在完善体制基础上,行政复议法进一步畅通申请渠道,丰富了互联网、书面、口头等多种申请方式,新设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制,多方位保障人民群众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我们要按照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打造形象鲜明、便捷亲民的行政复议“窗口”,为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在案件受理环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覆盖面,将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各类行政行为都纳入受案范围,增加了行政复议优先受理案件的前置情形,为人民群众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宽口径的行政复议渠道。我们要把握行政复议法关于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及前置范围的新规定,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发挥功能作用的新要求新期盼。
(三)把握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公正性,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着眼于公平公正,对行政复议审理及决定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全流程优化和创新性改造,在强化办案过程公开性和办案结果公正性方面提出不少新要求,切实强化了行政复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效能。例如,在审理环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善了证据规则,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建立健全普通程序中的听取意见、听证等审理程序,将传统的“书面审理”转化为“开门办案”,使公平正义对于人民群众而言更加可见、可感、可享。我们要在办案中强化程序意识,依法落实案件审理的各项新机制新要求,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护公平,牢牢守住办案质量这条行政复议工作的生命线。又如,在决定环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优化完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进一步丰富了行政复议机关精准裁断各类行政争议的决定类型。为此,我们要严格依法公正办理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把握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能动性,充分延展行政复议制度功能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由政府主导的监督执法和化解争议机制,在能动发挥功能作用方面大有可为,也必须大有作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能动性的制度特点和独有优势,为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向案前、案后延伸工作成效创设了充足制度空间。例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围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一目标导向,将调解作为行政复议办案的重要原则在总则中予以规定,明确在合法、自愿前提下,行政复议机关对各类行政争议都可以开展调解。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行政复议只能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赔偿补偿纠纷两类案件进行调解的做法,将行政复议调解的对象定位为行政争议,使行政复议机关享有对各类行政争议广泛开展行政复议调解的法定职权,实现了行政复议工作方式的重大创新,也有力推动了行政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为此,我们要积极强化调解适用,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提高调解结案比重,统筹各方面行政资源,最大限度实质性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又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增设了约谈、通报批评、决定抄告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等纠错方式,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复议倒逼依法行政的监督作用。为此,我们在办案中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要能动发挥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监督”作用,做好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后半篇文章”,不断强化行政复议监督的广度、力度、深度,使行政复议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推进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要站在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高度,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只争朝夕的责任感,切实抓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水平、制度建设、队伍素质实现全面提升,以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深化学习培训宣传,确保法律适用水平和理论学习氛围不断增强。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通过将行政复议法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等方式,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行政复议法的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运用全员轮训、同堂培训等多种举措,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正确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培训,使全体行政复议人员带头学习行政复议法,成为熟知善用行政复议的行家里手;同时,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行政复议法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开展行政复议法系列宣传活动,让行政复议走到人民群众身边,为新修订行政复议法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对标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不断强化行政复议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行政复议法立足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使命,赋予了新时代行政复议工作更重要的职责任务。我们要紧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将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作为强化行政复议工作效能的重要契机,认真履行好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等各方面职能,进一步拓展行政复议服务领域,着力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推动行政复议主动融入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是聚焦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新要求,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要认真履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的法定职责,树牢质量意识,把好案件核查关、法律适用关、文书质量关,确保办案质量全面过硬。充分运用行政复议调解手段做深做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深化诉源治理,提高行政复议案结事了率。用好用足行政复议监督机制,将严格执法置于行政复议有力监督之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高标准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重大事项、为案件办理提供咨询意见的功能作用,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提质增效。
四是积极应对行政复议法的新任务新挑战,夯实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基础。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将明显增加,案件类型也将更加多样,新型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复杂性会进一步增强,办案任务将更加繁重艰巨。为此,要把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行政复议岗位配齐配强行政复议人员,确保基层行政复议人员数量满足行政复议法关于听证、调查取证工作的最低人数要求,使行政复议队伍能力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着力推进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扎实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提升行政复议队伍政治素质;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多措并举围绕新类型案件开展专门培训,使广大行政复议人员扎实掌握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办案技能,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人才队伍,确保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接得住、办得好”。
五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确保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各项规定落地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原有制度作了较大修改完善,新增了不少内容。要对照新规定新要求及时做好立改废释等工作,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健全完善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与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不相适应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为主干打造结构合理、内容丰富、务实管用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体系,增强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实施的有效性、针对性。
凝聚共识 守正创新,以高质量立法保障行政复议高质量发展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修订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对于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全面修订行政复议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作出了若干制度创新,具有突出的制度特点。立法中通过各种渠道充分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行政复议参加人等各方面意见,切实做到立一部满载民意的法、立一部管用可行的法,为促进行政复议高质量发展、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把握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从1990年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到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2017年作了两次部分条款的修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国务院制定了实施条例,公安、税务、海关等部门根据部门实际制定了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推动行政复议法落地生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对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修订,满足人民群众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新要求、新期待。
修订行政复议法,最关键的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牢牢把握修法方向,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到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原则和具体规定中。这是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过程,充分体现了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在法治下推进改革的必然要求。
(一)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始终贯穿行政复议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行政复议改革的重要方向、重要事项和重大节点始终在党的领导之下,行政复议工作只有在党的领导之下才能充分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作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完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行政复议的制度基础,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根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各地有益做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统一地方行政复议机关,保留国务院部门管辖权限。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保留垂直领导等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职责。规定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保留行政复议职责。三是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出符合实际的灵活规定。一方面,对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作专门规定,从管辖制度上使行政复议更加取信于民。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面,从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出发,特殊问题灵活处理。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由派出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
(三)健全配套工作机制。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作用,强化行政复议工作效能,需要健全行政复议配套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强行政复议宣传工作。根据这一要求和实际需要,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三是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
二、找准定位,以制度优势促进主渠道作用有力发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与其主渠道作用是相辅相成、互相成就的。20多年来,行政复议案件的领域逐步扩张,几乎涵盖了公安、土地、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看,2022年,全国行政复议机关共立案26.9万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正在逐步彰显。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障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从强化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一方面,对于社会各界认为应当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逐一进行研究,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一是在行政复议范围中增加下列情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明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即: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另一方面,在原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总结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有关实践,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一是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二是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三是规定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具有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权限。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变更行政行为,既是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措施,也能真正体现复议为民。优化调整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是促进行政复议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立法举措。一是加强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尤其是对于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作出变更决定。二是按照先变更,再撤销、确认违法、限期履行,而后再维持、驳回的顺序,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进一步突出变更决定和撤销决定的地位。
三、服务人民,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是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方式。行政复议法是一部权利救济的法,只有在权利救济中让人民群众信得过、愿意来、有盼头,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此,在立法中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问题导向,始终将人民是否得到实惠、人民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检验立法工作的标尺。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在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提升行政复议制度公正性和公信力等方面作出若干制度创新。
(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各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供“外力”支持。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二是增设便民申请渠道。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三是增加补正程序。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二)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关键在于提升行政复议审理的公正性,使行政复议取信于民。此次修法针对制约行政复议公正性的主要问题,各个击破、精准施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着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方面,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要求:第一,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第二,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的具体适用情形,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作出规定。第三,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第四,增加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
另一方面,对行政复议普通程序提出更高要求:第一,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第二,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四、立足实际,促进行政复议工作有序开展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重要监督制度,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是行政复议法修改的一项重要目标。行政复议工作长期以来面临队伍建设不够强、办法措施不够多等问题,加强行政复议履职保障,充实行政复议“工具箱”,有利于行政复议工作发挥实效,真正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作用。
(一)加强履职保障,让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人员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吃下“定心丸”。现阶段,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有的地方对于行政复议人员的保障不够有力,有的地方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能力有待提高。为了督促各地加强行政复议履职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
(二)引入外部机制,为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助推器”。在近年来的改革实践中,一些地方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取得良好效果,为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强力支持。为进一步强化外力支持,落实改革成果,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强化调解手段,将调解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润滑剂”。调解具有方便易行、多方沟通等特点,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调解,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解决实际问题,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发挥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方面,调解的作用不容忽视,在行政复议法中对调解作出明确规定是有必要的。据此,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总则中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并规定了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顺利有效实施,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有关方面应当完善配套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法律各项规定,加强宣传解读,做好法律实施工作。通过各方面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确保法律规定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扎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复议法 ,推进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工作协同发展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吃透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精神,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理念。要依法支持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的发挥,依法审理包括行政复议在内的各类行政案件,依法做好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两种行政争议救济渠道的衔接工作。要形成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合力,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切实发挥行政诉讼司法最终裁决作用,促进诉源治理,提升国家治理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工作都是为了解决“官民纠纷”,都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处理矛盾争议时都要最大限度地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了总则部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政策理念上,全面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司法文件、司法政策制定要充分贯彻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推动更多力量向矛盾纠纷的源头和前端倾斜。在案件处理上,尤其是在化解行政争议时要充分依靠各级党委、政府。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调解原则规定在总则部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标导向,在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中,要充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整合各种有效资源,形成调解合力。在日常工作中,要主动向党委汇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加强与政府沟通,积极关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后行政复议案件进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情况,及时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实现在党的领导下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的良性发展。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紧紧围绕“便民为民”的制度要求,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目的,坚持依法审判底线。要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更要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树立“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借鉴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实现了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确立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原则,行政复议程序设置更加公开公正,更加注重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更加贴近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行政审判要更好地发挥诉讼公开、公正的制度优势,依法开庭审理,更多地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引导当事人寻求解决行政争议的最佳方案。依法做好释明和指导工作,减少因为诉讼请求不明确、被告不适格、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情况下的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在行政复议法新旧法衔接阶段,对于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法定情形以及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等因行政复议法修订发生变化的情况,人民法院要做好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
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增加了行政复议前置的法定情形,丰富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能够更强地吸纳行政争议、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依法支持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的发挥。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包括行政协议、行政赔偿决定等在内的行政争议纳入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大扩展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立案受理阶段要做好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寻求救济。对于非法定行政复议前置类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选择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放在了行政复议决定方式的首位,对于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行使变更权,凸显了行政复议内部监督、自我纠错的优势,而人民法院只针对几类案件可以作出变更判决,更多的是判决撤销或者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尚未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增加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这三类案件作为行政复议前置法定情形,对于这几类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保留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实现自我纠错的内部监督功能定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立足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做好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确保两种救济渠道畅通,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三大功能上是一致的,但行政复议发挥的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作用,而行政诉讼要做到“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发挥司法最终裁判作用。要立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做好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裁判制度、执行制度等制度衔接,完善受理程序、审理程序、处理程序等程序衔接,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机制,依法支持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审判的目标之一。着力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行政诉讼中的获得感,才能更好地统筹监督依法行政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要共同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一是通过个案的依法调解实现争议实质化解,通过对个案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裁判实现定分止争;二是在类案层面总结提升,通过统一依法行政、依法裁判的尺度,规范类案行政行为,从源头减少纠纷;三是在制度层面奠定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基础,形成协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预防行政争议。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个案处理方式上呈现多元化,行政复议决定方式从传统以维持、驳回、撤销为主的方式修订为以变更为引领,综合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确认无效等更直接体现行政复议纠错功能的决定方式,并增加采取补救措施等附随处理方式,行政复议决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回应性。除了传统的行政复议决定方式,还增加了行政调解的方式,发挥行政复议解纷功能。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适应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方式上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积极支持和发挥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和解方面的能力优势,使得更多的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和解途径实质化解。要发挥行政诉讼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确立法律适用规则的作用,履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责,依法对复议机关不作为、违法行政复议等情况予以审理,督促复议机关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监督和支持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复议,体现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复议意见书制度,体现了行政复议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能够从源头上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与之相对应,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充分发挥引领性裁判文书的示范效能,实现通过一个案件的裁判解决一类争议;要完善司法建议制度,在传统个案和类案司法建议的基础上,建立综合类司法建议制度,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发挥行政复议集中管辖优势,设定提级管辖制度,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共同推动提高行政复议质效,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其在管辖体制方面的重大改革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方面的制度准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进一步优化行政诉讼各项制度,为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奠定制度基础。行政审判工作要进一步研判管辖制度改革,优化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诉讼提级管辖优势,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切实解决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等问题。人民法院要与行政复议机关密切配合,就重点领域、重点类型行政争议开展调研,形成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合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提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制度保障。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并以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和实施为契机,不断更新行政审判工作理念、优化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效,推动行政诉讼工作与行政复议工作协同发展,积极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理想与现实:
行政复议主渠道目标实现的必由之路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完成了全面系统大修,并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为目标导向,切实回应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遇到的症结难题和制度壁垒,在夯实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再造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基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行政复议承载的新使命、新任务,通过制度更新、优化与补强,行政复议法完成了升级迭代。主渠道目标承载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高质量发展的理想追求,尊重行政复议运行规律,回应时代需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成了立法理念和制度逻辑的嬗变,充分展现了行政复议制度得以良法善治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一、主渠道目标法定化的价值意蕴
将“主渠道”作用写入新法第一条,这意味着主渠道目标有了法定依据,同时蕴含着新行政复议法的内涵式发展,必须全面服务于主渠道的基本追求。理论上,主渠道是对行政复议预防调处化解行政争议数量和质量的双重要求,强调行政复议既要能够成为人民群众维权的首要渠道,又能借助高水平办案切实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过滤器”功能,绝大部分行政争议应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并实现案结事了,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终结。行政复议具有治理行政争议的显著优势,能够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中发挥主导、支撑作用。“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的行政争议治理格局应成为理想模式。一方面,这三种解纷机制应有科学分工,要避免功能抵牾;另一方面,三种解纷机制应保持自身特有优势,实现功能互补、衔接耦合,以尽可能提升解纷机制整体效能。新行政复议法以对行政争议全周期治理为主线,形成了涉及申请、受理、审理、决定以及法律责任追究的全流程规制,并以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保障为着力点。其中,“公正”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力依托,新法注重以正当程序理念再造审理程序以促进看得见的正义,通过完善管辖制度、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等以增强审理主体的中立性、超脱性和权威性,强化合理性审查维度力促实体结果的公正性;“高效”则强调复议案件办理要实现高效率,办案结果追求高质量,例如,新法建立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行的二元审理模式以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明确听取意见是普通程序的基本原则但并不限定听取意见的方式,针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增设了原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以推动原机关自我纠正等;“便民为民”体现了对“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的追求,新法通过固化相对集中复议体制改革成果以实现人民群众维权“最多访一地”,又通过总则中信息化建设条款赋予行政复议机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法定职责,让大数据便利惠及复议申请人,推动复议案件全过程网上办理,夯实行政复议制度的科技保障。
主渠道目标的确立,亦是因应新时期行政复议新定位的必然结果。主渠道一方面要求行政复议的基础性功能是化解行政争议,另一方面要发挥化解争议的天然优势和比较优势以成就其成为主渠道。这就意味着主渠道目标导向下的行政复议的属性应是行政司法,其中“行政”是指行政监督面向,体现了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的本质属性,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是行政复议的主导功能,但仍需发挥关键作用;而“司法”并非诉讼化,强调行政复议是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其活动内容表现为对行政争议的调处和裁决,故制度设计也要围绕化解争议机制的定位和特性,强化其公正性和中立性。新行政复议法以行政司法属性为逻辑起点,注重促进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的一体融合,既尊重各类行政解纷机制共通的运行规律,借鉴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思路、立法技术和立法理念,又立足行政监督权所独具的穿透式预防调处化解争议的天然优势,通过拓展监督功能积极回应维稳的现实需要,完成社会治理功能的扩容。例如,新法增设了调解原则,强化了复议机关调查取证义务,丰富了复议决定形式,完善了复议决定执行体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增加了复议建议书和意见书的使用等,充分体现了复议机关组织和调动行政资源的固有优势,有助于全方位回应并解决人民群众真实诉求,进而实现维权与救济功能的同步推进。
二、以能动复议为突破口,努力实现人民满意的制度最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依据宪法,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监督权具有监督行政活动全过程、无缝隙的灵活性和穿透力,其在探寻人民群众维权诉求并有效回应诉求方面,能够通过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监督的一体推进,实现对行政争议的全周期治理,这一能动化解行政争议的特性如何被激活,成为新法助力主渠道作用得以发挥的重要突破口,具体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扩大受案范围,在行政复议入口环节“应收尽收”。为打好组合拳尽可能吸纳争议,新法完善了受案范围的立法技术,采用正面概括和列举与负面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这一接近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实现了法定扩容,这也意味着只要不在排除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均应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同时将实践中专业性较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更有优势的特定案件纳入复议前置范围,并明确行政机关对前置类案件申请复议的明示义务以实现强制分流,但并不影响当事人对非终局类复议决定诉权的行使。
二是办案全过程“应调尽调”。为强化行政复议合意式化解争议的灵活性,新法将复议调解作为基本原则,既突破了只有裁量权行为才能适用调解的束缚,又通过两个不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明确了法治红线,同时赋予复议调解书刚性约束力,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决定和执行环节“应改尽改”“应赔尽赔”。为了尽可能避免程序空转、提升实质性化解争议的质效,新法决定体系将原法以行政行为合法性作为审理构造调整为以重构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点,以便一步到位回应人民群众真实诉求,即通过变更决定条款的优先适用以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决定结果三维度的拓展推动变更决定扩容,进而完成以变更决定为支撑的作为类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塑。
同时,为高效完成对人民群众损失的弥补,新法强化了赔偿决定规则的适用,复议机关在个案中可以依法主动作出赔偿决定。此外,根据不同的决定类型,新法构建了以复议机关为主、原机关为辅的复议决定执行体制,并通过强化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生效复议决定的履行。
三、以高质量行政复议更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将原法第一条“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增加“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立法宗旨,这既是对现行行政复议法监督依法行政功能优先于保障行政权有效运行的强化,更是对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相适应的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回应。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并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以打造高质量现代化法治政府为目标导向,更多地区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这就要求法治政府建设要充分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要发挥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作用,既要解决好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一体推进,让政府活动各方面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政府更有为,又要解决好个案中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合法行政与良好行政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真正让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惠及于民。为践行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进一步凸显行政复议所具有的依法行政晴雨表和法治政府建设助推器功能,新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具体行政决定的审查强度,构建了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审查标准体系,并通过变更决定在复议决定体系中的优先地位以倒逼复议机关加大合理性审查力度,增加变更决定的使用率,同时,基于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是抽象判断权的固有优势,新法专门设置一节以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性审查适用规则,并通过赋予行政复议机关约谈、通报等个案监督权,以及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衔接以形塑行政复议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定位。此外,有必要进一步挖掘行政复议“治未病”的功能,实践中,通过对行政复议的个案分析可以探寻依法行政的薄弱环节和领域,特别是借助对行政复议纠错案例的大数据分析等,有助于提升行政复议监督效能,以达到“纠错一件、规范一片”的效果。
立足于新的定位,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完成了新时期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全方位顶层设计,这意味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已经进入以主渠道为目标导向的新发展阶段。以行政复议法为基石的中国特色行政复议制度体系需要同步予以完善。国家层面有必要加快修订相关实施条例,尽快出台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内的配套制度体系,地方亦需及时启动相关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以夯实行政复议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制度保障。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是从应然到实然的自洽转化、法定目标到目标落地的实践追求,仍然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继续合力攻坚。
引 言
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的扩大是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最为重要的举措之一。由于新法要求更多类型的行政争议先行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未来行政复议案件量将大幅增加,复议机关获得空前机遇但也面临更大压力。相关条款在立法中就不乏争议,在实施中难免也会有疑问。这里就相关条款的立法抉择、具体情形和贯彻实施谈一些看法,供实务部门参考。
一、适度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是合理选择
在行政复议法修订过程中,对于是否要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有过各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是,应当把所有行政争议纳入复议前置范围,以贯彻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另一种相对立的观点是,应当取消复议前置,是否复议全部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立法最终采取了折中观点,对复议前置范围作了有限扩大。
(一)扩大复议前置范围是打造行政复议“主渠道”的要求
复议前置的范围不应当根据某一方参与人的需求来定,应当着眼于行政争议解决的整体需要,合理分流案件,从整体上降低行政争议解决的社会成本。
客观地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机制,存在一定的“制度竞争”:复议案件多一些,诉讼案件就会相应少一些;如果当事人更多选择直接诉讼,复议案件自然就相应减少。所以,法律需要对当事人自由选择施加一定限制,以整合争议解决机制,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国外经验来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模式,原则上要求“穷尽行政救济”,争议通过复议先行解决。在这种模式下,绝大部分争议是通过复议渠道解决,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相对较少。另一种是欧陆模式。这些国家设了行政法院,行政争议原则上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较少。相比之下,我国处在前述两种模式的中间,属于第三种模式,即当事人原则上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依法规定复议前置的,才实行复议前置。从实际情况来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数量大体相当,诉讼案件量略多。
在上述背景下,行政复议“主渠道”目标的提出是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一次重构,是我国行政争议解决体制的一项重大变革。扩大复议前置范围,正是打造行政复议“主渠道”的举措之一。
(二)扩大复议前置范围只是打造行政复议“主渠道”的举措之一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对复议前置范围的设立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
首先,法律制度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变革宜循序渐进。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是特定历史情境的产物,并有较强的路径依赖;除非有充足理由,否则不宜“大拆大建”。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行政法治奠基之初,行政复议是作为行政诉讼的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被视为行政诉讼法的“配套”法规。如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并驾齐驱。行政复议“主渠道”目标的提出,更是往前推进了一大步。如果把所有行政争议纳入复议前置的范围,则是颠覆现有的以当事人选择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改革成本较高,影响较大。
其次,打造行政复议主渠道需要多措并举,不只复议前置单一途径。所谓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就是行政复议要吸纳和解决大部分行政争议。具体标准,笔者理解有两点:一是大多数行政争议进入行政复议渠道,而不是诉讼和信访;二是进入复议渠道的大多数争议终结于复议程序,不再诉讼和信访。简言之,要“收得进来,办得出去”。“收得进来”,除了强制要求复议前置,也包括扩大受案范围、畅通受理渠道;“办得出去”,要保障复议程序和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做到实质性化解争议。对此,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时,进行了多方面的努力。
最后,确定复议前置范围要考虑复议制度的实际消化能力。假如复议渠道能够消化八九成的争议,让更多案件先由复议渠道得到便捷、高效处理,无疑有助于节省社会成本。而提升行政复议的效能,还包括增强复议机构的权威性和复议人员的专业性、解决复议机构人手不足等问题。打造行政复议主渠道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靠强行框定一大堆复议前置来实现。
总体说来,新法对复议前置范围的扩大是适度的,也是合理的,既体现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立法宗旨,也符合我国现阶段行政复议的实际情况。
二、立法明确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
适用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有的来自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也有的来自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和管理领域的,一般在行政复议法中予以规定;涉及单个行政部门和管理领域的,则由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一)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四种复议前置情形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列明四种复议前置的情形:
一是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限额是二百元。二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相关规定将其限定在行政机关对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所作的确权决定;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适用该规定。三是申请行政许可、社会保障待遇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予履行。这些情形在理论上被称为“行政不作为”,文字表述上系笔者对行政复议法条文的重新归纳。这里的“未予履行”指行政机关没有答复、没有实质行动,对于符合条件的公民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经审查后决定不予许可的,就不属于“未予履行”。四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与前一项不同,这里的“不予公开”仅包括行政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的情形。前述四项都属于行政执法中比较常见的争议,总体上适合或者需要由复议程序先行处理。
(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复议前置的情形
部门立法规定复议前置,未必有系统规划,更多是一事一议。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看出一些立法的思路。
一方面,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复议前置的仍是少数,有些原来规定复议前置后来取消了。例如,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2010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取消了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或者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
另一方面,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集中在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较强的领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的某些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某些海关、税收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某些专利、商标案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障案件,《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某些市场监管领域的案件。
(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复议前置的效力
除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地方性法规曾经也可以规定复议前置情形,新法取消了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设定权。在讨论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下放后,一些地方可能会过于随意地限制诉权;也有观点认为,复议前置涉及司法制度,应当全国统一。从实践来看,地方性法规创设复议前置的并不常见,但仍有若干。例如,《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审计条例》规定,当事人对相关行政处罚或者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地方性法规不能新设复议前置情形,原有的规定在法律上继续有效,但宜逐步清理。在实践中,有些规章也规定了复议前置情形。这样的规定如果没有上位法依据,就抵触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不具有约束力,不妨碍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落实复议前置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
复议前置的规定带来当事人权益保障的特殊问题。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不知道复议前置的要求,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当事人未经复议不能起诉;待再申请行政复议时,两个月的复议期限已过。为此,新修订行政复议法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一条款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注意履行告知义务,避免该告知而未告知。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因不知道复议前置的规定而耽误复议申请期限的,原国务院法制办对此提出意见:这种情况可以视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到法院生效裁判送达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此种处理方式解决了部分问题。对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就已经超过了复议申请期限的情形,笔者认为,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救济权利,法院对此可以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