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绩效,持续增强县域创新能力,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22〕5号)和《定西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定科发〔2020〕2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由县科技局新立项的科技项目均应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五条 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县科技局可委托有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有关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托方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项目计划体系
第六条 县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平台、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构成。
(一)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平台计划,是指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人才培育等提供服务的科技环境、基础设施与条件建设计划。
(二)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计划,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科研推广机构,组织开展科技攻关、产品开发、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科技计划。
(三)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围绕农业农村、人口健康、环境生态、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城市建设与城镇化等民生领域,开展科技攻关、综合性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集成示范,提高科技支撑乡村振兴与服务社会发展能力的科技计划。
第七条 县科技计划围绕全县产业转型发展需求,设立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是指围绕某一重点领域,解决“卡脖子”关键技术,集中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核心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的科技计划项目。对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由相互关联的若干子课题组成。
重点项目是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作用与创新性,在实施过程中经费投入较大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县科技局根据全县科技创新需求和重点任务,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九条 财政科技经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第十条 财政科技经费(包括上级专项资金和县本级财政资金),县级结算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计划管理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含对国家和省、市级科技立项项目的配套性补助。
(一)科技计划管理经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科技经费及科技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按照年度经费总额的3-5%安排。
(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激励支出及其他费用。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10万元以下部分为30%;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为25%;5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60%。
第十一条 县财政科技经费根据不同类型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补助,主要采用直接补助、奖励、后补助等方式。
直接补助是指根据项目经费预算,给予一定额度补助的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直接补助可采用按进度拨付的方式,即项目立项后,预付部分经费,项目通过中期检查或验收后,按合同拨付余款。对项目补助额度较小的,采用一次性拨付方式。
奖励、后补助是指从事技术研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获得立项(或备案)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通过验收(结题)审查或取得荣誉后,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方式。
第十二条 县级科技经费的补助标准设定为:重大科技专项为5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为10-50(含)万元,一般项目为10(含)万元以内(其中软科学为5万元以内)。重大科技专项、重点项目经费一般分三次拨付,其中第一、二次分别按不超过40%拨付;重点单个项目采用分二次拨付,其中第一次拨付不超过50%;一般项目可以一次性拨付。
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由县科技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由县科技局提交经费拨付计划,经费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支付最终项目实施方。
第十三条 对经县科技局推荐,列入国家和省、市级有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包括专项课题或子课题),在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到位的情况下,由县科技局提请县政府同意,视情予以配套性补助。
第十四条 县科技局直接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于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经清算结余的项目经费应及时收回,并按项目申报程序,安排新的项目。
第十五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撤销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各方包括:县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一)县科技局是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县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
(二)项目推荐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我县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或其他机构。其中,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第一承担单位应是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
(四)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
(五)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县科技局聘请,参与我县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评价或咨询管理活动的专家。
第十七条 县科技局职责: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和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会同县财政部门下达经费;
(三)充分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过程管理自主权,协调解决项目任务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项目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实施科技报告制度;
(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推荐单位职责:
(一)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审查拟立项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并作为丙方与县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三)按相关规定协助审查或办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结题验收、终止、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并作为乙方与县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二)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任务书(合同书)各项条款,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规定的任务,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审计;
(三)接受甲方、丙方的监督,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资金使用情况等;
(四)负责按期完成项目结题验收,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及财务决算报告;
(五)负责科研项目相关科技知识的普及宣传。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绩效评价等工作,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推动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增强科研伦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第二十一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职责:
(一)依据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县科技局按照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制定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按工业、农业、人才支持(企业工匠创新创业人才专项、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专项)、软件、教育文创、公共服务等类别明确县级科技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并面向全社会征集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者技术优势,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具有项目实施必备的工作基础和条件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申报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2名)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三)项目主要承担人5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不能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未按照任务书实施项目,导致项目指标未能如期完成、按期结题,3年内不得参与科技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填写陇西县科技项目申请材料,按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推荐单位申请推荐,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推荐,并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科技局对项目申请材料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予以受理,进入评审程序,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
第六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专家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形式。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县科技局建立涵盖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库。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充分考虑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建立专家回避和信用管理制度,对专家评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团队、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并按要求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或咨询论证意见、年度经费预算安排等,县科技局对评审后的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县科技局会议审议,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三十三条 对拟立项的科技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项目,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七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承担单位应在立项文件下达7日内,与项目推荐单位、县科技局三方签订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等,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实施期限按项目立项文件下达月的下月起计,以月对月计算。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对应的资金重新选择项目按照程序立项。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按进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接受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任务书变更。项目执行期内,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县科技局提交变更申请,经县科技局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任务书:
(一)市场、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在原项目负责人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后1个月内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项目组成员变更总人数不得超过原项目组总人数的1/3;
(四)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五)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变更的,应在任务书到期3个月前提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任务书的。
第三十七条 任务书变更申请。项目任务书变更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应当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原因和理由。任务书变更申请最迟在任务书执行期到期前3个月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同一项目任务书变更次数不得超过1次。
第三十八条 任务书终止。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终止执行: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项目无法按计划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审计的;
(四)发现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按期结题验收的。
第三十九条 任务书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县科技局强制终止。对拟终止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包括终止原因、履职尽责情况、责任判定、处理建议等。
第四十条 任务书终止责任追究。对于任务书终止的项目,项目终止执行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经费应按程序退回。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人为因素造成任务书终止的,县科技局将取消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连续3年申报省、市、县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任务书终止,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八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结题分为验收、总结及终止三种形式。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县科技局申请结题。不能按期进行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期满前30日向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一)项目验收:依照立项任务书中有关任务条款和技术经济指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研究成果以及得出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认定和评价。
(二)项目总结: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报告、项目分析、经费结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主要是针对已取得成果的推广项目和服务类项目。
(三)项目终止: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报告、项目中止原因、经费结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主要是针对研究失败及因故停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原程序经审核后报送县科学技术局,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四十二条 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财政科技专项资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五)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附件。
(七)联合承担项目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材料的编制和报送。
第四十三条 验收专家。项目验收专家由3名以上单数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合作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十四条 验收结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符合规定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
(四)影响项目结题验收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项目负责人连续3年不得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参与各级项目评审论证及结题验收等工作,属于专家库成员的移出专家库,并报省市科技部门及所在管理部门备案;
(二)终止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下一年度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第四十六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1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需向县科技局提交纸质及电子版文档:
(一)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二)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三)项目验收或结题证明材料;
(四)其他附件材料。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可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要办理成果登记的承担单位,按照科技成果评价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按程序逐级推荐到省市科技局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四十八条 涉及保密的项目,按照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建立项目管理档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 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正确履行对项目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等职能,对项目每个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信誉档案。
第五十条 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建立科研诚信信用记录,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并建立科研失信“黑名单”库,将严重不良科研诚信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
第五十一条 实行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项目执行情况良好、绩效明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继续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十二条 实行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论证(评审)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相挂钩制度。在项目论证(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论证(评估)资格。
严格惩处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行为。项目申报和实施期间,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立项,追回项目支持经费,终止承担单位申报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修订全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陇发〔2020〕79号)同时废止。
陇政办发〔2023〕67号 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西县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