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甘肃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退耕还林工程区、三北防护林工程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封山禁牧区等林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主要河流和支流两侧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其他适宜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所有区域,均为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以上禁猎区为永久性禁猎区,禁止任何时间非法狩猎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期。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麻醉枪(药)、玻珠枪、爆炸物、排统、吊杠、铁钝、地弓、弹弓、弓箭、弩、粘网、滚笼、猎套、猎夹、毒药、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等一切违禁猎捕工具。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枪击、投掷利器、诱捕、仿声、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陷阱、挖洞、网捕、笼捕、犬捕、鹰捕、捡蛋、捣巢等方法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甘肃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义务,发现非法食用、猎捕、买卖、运输、加工利用和走私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县公安局:110,县自然资源局:0932-6622409)。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