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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陇西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日期 : 2022-01-19  文章来源 : 陇西县烟草专卖局  字号 : [  ] 视力保护色:

陇烟专〔2022〕1号

 

陇西县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

《陇西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于2022年1月17日经县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1月18日实施。

 

 

                                                            陇西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1月18日

 

陇西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陇西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按照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区域设置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陇西县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陇西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陇西县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店名或方位表述,如固定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店名或方位表述,不包含地下室、储藏室、办公区等非开放的商品销售场所和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彩钢房、临时棚舍等非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相关经营设施,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视同为非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陇西县行政区域划分及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街道(路)及巷道。指城区和乡镇以街、路、巷命名的街道、路段、巷道及环城公路。

1.城区主要街道(路):指城区商贸繁荣、人流量大的街道、路段。如城区南大街(南门口至鼓楼)、北大街(鼓楼至北关十字)、东大街(鼓楼至卧龙寺小区)、西大街(大城十字至原城建局)、东城路(东门口至人民广场)、北城路(人民广场至陇西县综合农贸市场)、景家桥(大城十字至交警大队)、崇文路(交警大队至供热公司)、中天路(新宏图家园至中天酒店)、渭州路(云田路口至河浦桥头)、西园路(高速路口至陇西县综合农贸市场)、西城路(西关铁道口至原公安局家属院)、长安路(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至云田路口)、文峰镇交通路(火车站至三三零)、人民路(农机修配厂至金海名苑北大门)、建新南路(开发区十字至文峰镇人民广场)、宝凤路(惠森药业门口至金海名苑东大门)等该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在50米以上。

2.城区一般街道(路):指城区不属于主要商贸地段,人流、车流量相对较小的街道、路段,包括步行街。如城区红旗路、仓门街、中天路(海天花园至药都大道)、渭阳路、北环路(维佳国际广场至思源学校)、李家龙宫步行街、三元街路、交通路(北关十字至红旗小学)、新街、文峰镇自由路等。该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在70米以上。

3.城市区域巷道。指分布在城市主要街道、一般街道两旁的连接主干道与居民聚居区的相对封闭的巷道。如:光明巷、观音巷等。该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在150米以上。

4.环城公路。指绕县城或经过县城的,人流量相对较少的国道环城路、穿城公路等,如316国道、药都大道、长安路(宏图小区至文峰宇臻小区)等路段。该区域内临街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在200米以上。

5.乡镇主要街道(指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主要街道、自然形成的商品集中流通的街道)。如首阳镇街道、菜子镇街道、云田镇等街道、通安镇街道、柯寨乡街道、渭阳乡街道、马河乡街道等。该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应在80米以上。

6.行政村主要街道。指存在传统集市的行政村主街道。如:高楞村、种和村等。该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在80米以上

7.乡镇巷道。指分布在乡镇街道两旁的连接主干道与居民聚居区的相对封闭的巷道,有传统集市的行政村主街道以外区域,该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在200米以上。

(二)居民区

1.城市住宅小区。指有小区名称,有统一物业管理,住户在300户以上的居民聚居区域。可细分为封闭式城市住宅小区和开放式城市住宅小区。封闭式小区住户300户以上可在小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300户以下不设零售点(大型小区含有多个独立分区的以其独立分区住户数量为零售点设置依据);小区外部按照所处街道(路)办理。开放式城市小区按照所处街道(路)办理。

2.行政村。常住人口300人以上的社、队、村民小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应在200米以上。

3.新农村(安置点)。指政府统一规划,通过异地搬迁或售卖房屋形成的居民聚集区。相对独立的新农村(安置点)居民在50户以上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

(三)特定区域

1.学校周围。幼儿园内部及幼儿园进出通道距离50米范围内、中小学校内部及中小学校进出通道距离100米范围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工业区。指政府规划、建设的工业性质的企业聚集区。该区域生产区内部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生产区外部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在200米以上。

3.商场。经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的卷烟经营区域及柜台可不受所处区域布局限制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4.超市。城区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可不受所处区域布局限制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但必须符合超市业态的经营条件。农村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可不受所处区域距离限制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但必须符合超市业态的经营条件。

5.高速服务区。高速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进行布局,但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在200米以上。

6.加油站便利店。设立便利店的加油站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条件下,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但应符合所处区域布局标准。加油站便利店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已经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局提交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取得营业执照说明其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再提供相关证明。

7.客运站点。客运区内部(包括候车厅、站台等区域)开设的便利店、超市,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要有独立的吸烟室。候车厅外部及站前广场办证间距应在50米以上。

8.综合(集贸)市场。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商贸(集贸)及专业市场。市场内部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应在200米以上,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3个以内,其外部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所处区域布局要求办理。

9.风景旅游区。旅游景点在游客中心或游客服务区开设的便利店、超市,可不受所处区域布局限制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10.饭店。席位在80席(10人座/席位)以上,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有相应的酒水超市或商务中心的可不受所处区域布局限制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11.宾馆。宾馆客房在60间以上且有商务中心的可不受所处区域布局限制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受合理化布局规定距离条件限制

1.对幼儿园周围50米内以及中小学校周围100米内原持证零售户自愿迁址经营的(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可不受距离、总数限制,申请人只可享受一次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优惠政策,且只限本人经营。

2.对一年内无违法行为的零售户因故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零售许可证的,原则上可不受卷烟零售点距离条件限制(原许可证系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低保户等特殊群体通过特殊照顾条件办理的除外),歇业申请和新办申请应同步受理。

3.对一年内无违法行为的规模较大(连锁门店总数50家以上)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距离条件限制,但每一个便利店都应向属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申办零售许可证,一店一证,一店一订,禁止连锁店之间相互调剂,不得线上销售。

4.对一年内无违法行为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变化的,以及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转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原址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可不受距离限制。

5.因政府拆迁、道路建设导致原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的,原持证人可以在持有政府相关部门拆迁文件的情况下另外选址经营,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卷烟零售点距离条件限制,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控烟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3.未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经营场所存在易燃、易爆等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5.生产、经营、储存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6.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含游戏机、博彩机)等自动售货设备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7.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8.幼儿园学生进出通道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的;

9.中小学学生进出通道直线距离100米范围内的;

10.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11.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许可证照的区域;

12.住宅小区内,除地面一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商业办公楼内,除一楼经营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除开放式门店外的其它场所及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13.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14.新建但未完工或未交付使用且不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的门店;

15.经营业态中基于未成年人保护和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美容美发、化妆洗涤、装修装饰、五金建材、汽配汽修、医药器械、农具农资、燃气、化工、鞭炮等;

16.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一年内无违法行为的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军烈属、残疾人(仅限视力残疾双眼3-4级,听力残疾1-4级,语言残疾1-4级,肢体残疾2-4级)、城镇特困职工、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办证距离在所处区域规定的基础上下浮20%,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只限本人经营。

第十二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已经设置的零售点在原址上无法正常经营,原持证人凭有效证明重新申请零售点,新办证距离在新选址区域办证间距规定上下浮40%,且只限本人经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零售点之间的最近距离测量以最近直线距离为基准,认定最近距离时,工作人员必须与申请人共同使用测量工具进行实地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米,测量结果须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按照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含对外经营窗口)两个门中心点之间的最近直线距离。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五条  界定零售点区域时,出现地域交叉情形的,应当以本规定中高一等级的布局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营业面积”是指用于营业的实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停车等辅助设施的面积;本指导意见中的“经营场所”,包含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办公场所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的小区。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资质的幼儿园。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套、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店。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陇西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县内人口、经济等因素的实际变化,应当适时调整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2018年12月18日实施的《陇西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陇烟专〔2018〕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