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陇政办发〔2021〕3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2020年第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甘肃省公安厅等七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甘公治安〔2019〕50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县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促进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按照全面放开的原则,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开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户籍制度改革要按照群众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县内农民、外来人口、大学生等人群的转户意愿,不搞一刀切,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2.积极稳妥原则。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加突出“人的城镇化”这个核心,更加注重提高农业人口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质量和效果。
3.综合协调原则。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管理手段,优化配置资源,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做到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公益事业发展、社会保障水平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调整范围:所有建制镇。
(二)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凡是在建制镇落户城镇的县内、县外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凭房产证相关手续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没有购房、租房的县内、县外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凭身份证在当地登记城镇户口(集体户)。
(三)放开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条件。省内生源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省外生源应届专科(含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以上毕业生在我县就业的,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允许本人在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或社区集体户落户。
(四)放开引进人才落户条件。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调入我县城镇的工作人员,凭调动手续和任命文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不受住房和居住时限的限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根据《中共陇西县委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西县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通知》(陇发〔2018〕8号)文件要求引进的各类人才(含技工人才),凭劳动合同、聘任协议、任命文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没有购、租住房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五)鼓励失地农村居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对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农业人口,以及在本地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因城镇建设需要,土地已被征用80%以上的农村居民,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六)放开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落户条件。应征入伍前户口登记为农村户口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退役后自愿申请户口迁往城镇的,凭退役军人相关证明材料,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七)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落实户籍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二)建立居住证制度。对暂不落户城镇的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建立户籍管理制度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有效衔接的人口管理机制,凡在我县境内居住而户籍不在居住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流动人口(含省内省外),在实际居住地工作生活半年以上的公民,按照公开、公正、简便的办理原则,为其办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全省“一证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的权利;
2.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4.依照法规政策规定享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5.按照规定享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的权利;
6.按照规定享有就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的权利;
7.按照规定自由职业者、自主创业人员享有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
8.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且年满60周岁(含)以上老人,可在居住地申办《老年证》,享受《老年证》的相关优惠待遇;可在居住地申办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非户籍地人员可在居住地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
9.《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
10.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一)建立健全承包土地处置机制。农业转移人口整户迁入城镇,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农业转移人口自愿将土地交回村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建立健全宅基地处置机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使用证。允许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流转。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集中安置后退出的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建立健全林地处置机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依法享有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规范有序流转林地承包权;对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落户为城镇常住户口的县内农民,在继续拥有原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权属的情况下,本人自愿迁回原居住户口所在地的,允许迁回。
(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在5年内继续享受农村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现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落实。5年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在城镇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两险”融合。
(六)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在转户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医疗保障直到年度期满,实行医疗保障的异地报销制度;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镇低保对象的,同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农业转移人口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享受与现有城市(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及时将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等各阶段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使其有学可上。
(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把农业转移人口进城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给予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九)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进城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农村人口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失地农民,应纳入城镇未就业人群服务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县、乡(镇)两级政府要以提升国民素质和扩大就业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人口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
(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制度。农业转移人口中符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孤寡老人和集中供养对象要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日常生活确有困难、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十一)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在转户前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和服役期满后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优待和安置政策;农业转移人口中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城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县、乡(镇)两级政府要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负责办理农民土地、林地、林木以及宅基地、农房的处置和补偿事宜,切实防止农业转移人口权益受损,防止土地、林地闲置和撂荒,具体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要研究出台农业转移人口附着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上的各类权益保障办法,鼓励以股权等形式予以确认和延续。要研究出台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失地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障办法,尽可能在征地拆迁补偿时一并考虑。要超前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提高城镇人口承载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提高城镇人口承载能力。
(二)明确部门责任。县发改局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统筹协调和平衡;县公安局负责落实户籍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工作,支持改革顺利推进;县住建局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土地、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农房处置的相关配套政策,引导和服务依法流转;县人社局负责落实就业和养老保险政策,做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促进新落户人员就业;县医保局负责落实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县民政局负责健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政策,确保不因转户而影响基本生活;县教育局负责教育资源布局调整优化,做好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县卫健局负责加强城镇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业转移人口过渡期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的衔接认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制定细化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三)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群众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改革,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陇政办发〔2020〕1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陇西县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附件
陇西县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对“户别”一栏只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不再填写“非农业家庭户”或“农业家庭户”;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
第三条 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具体按照出台的《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执行。
第四条 所有建制镇实行统一的落户政策,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县外、县内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凭房产证相关手续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没有购房、租房的县内、县外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凭身份证在当地登记城镇常住户口(集体户),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户籍所在地户口簿;
2.申请人书面申请;
3.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凭1、2项落户到建制镇集体户。
第五条 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可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户籍所在地户口簿;
2.毕业证。
第六条 鼓励失地农村居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凡是城市规划区内失地农民都可直接登记办理城镇户口。
失地农民申请落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户籍所在地户口簿;
2.政府相关征用土地的文件;
3.被征用土地相关证明。
第七条 放开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条件。省外生源应届专科(含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以上毕业生在我县就业的,可在我县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允许本人在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省内生源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可凭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直接落户在原家庭户上;原家庭户口为农村户口的,落户在就业单位或原家庭户所在乡镇、人事部门集体户上。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3.就业报到证。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招录和引进的各类人才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没有购房、租住房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人员,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批准调入本县城镇的工作人员,凭调动手续和任命文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户籍所在地户口簿;
2.调入单位介绍信及调动文件。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含技工人才、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中专文凭或初级职称以上),凭劳动合同、聘任协议、任命文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不受住房和居住时限的限制,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户口簿;
2.毕业院校文凭及职级证书;
3.劳动合同、聘任协议、任命文件。
第九条 放开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落户条件。应征入伍前户口登记为农村户口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退役后自愿申请户口迁往城镇的,凭退役军人相关证明材料,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2.军人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3.入伍前户籍注销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凭1、2、3项落户到建制镇集体户。
第十条 加强出生登记工作,摸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主要原因,分类落实政策,着力解决出生漏报、超生、非婚生育、迁移后未落户、迁移证过期等特殊情况人员落户问题,实现公安机关人口登记职责,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
相关政策解读:/art/2021/2/10/art_9563_13856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