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政发〔2017〕211号
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陇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定政发〔2017〕37号)精神,县政府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县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县情调查,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污染设施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对于准确判断我县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全县境内所有有排放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污染源及其他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省政府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第三季度至2017年底):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全年):各乡镇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
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全年):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把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安排部署。尽快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抓好每个阶段普查任务的落实,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普查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县财政要将本级普查经费列入预算,分年度予以安排和落实,切实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资金。
(三)保证普查质量。全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同时,普查对象有义务接收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填报普查表格。
(四)严肃普查纪律。各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做好普查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全县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陇西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3日
附件
陇西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李青鹏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 晋 县环保局局长
张 晶 县统计局局长
成 员:孙一民 甘肃陇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姜忠玉 县公安局局长
吴海仓 县发改局局长
王恩茂 县财政局局长
宁志伟 县工信局局长
程兆祥 县住建局局长
陈忠荣 县国土局局长
王国豪 县农牧局局长
李志强 县水务局局长
李 鸿 县交通局局长
李随心 县质监局局长
杨树林 县工商局局长
张国辉 县文广局局长
王耀东 县食药监局局长
杨树海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龙济洲 县商务局局长
何玉堂 县国税局局长
陈 平 县地税局局长
马振国 县农牧局副局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
县第二次污染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局长张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