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政发〔2015〕5号
陇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陇西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驻陇有关单位:
《陇西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7日
陇西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从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有利于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全县集中缴费期确定为每年1—3月,根据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于在集中缴费期间未能完成缴费的参保人员,乡镇、村(社区)负责指导其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村(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方案设定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1.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其中:省级财政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县级财政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元,对选择500—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对选择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20元。2.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特困群体和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县政府为其每人每年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3.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社区)集体补助资金,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全县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方案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自本方案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3.自全县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之日起,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不少于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个人缴费,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省政府已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七、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制度衔接。一是与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2008〕118号)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二是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属于部分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属于完全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陇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2012〕459号)实施前已按《陇西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陇政发〔2010〕125号)征地且仍在建项目、已参保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标准均按《陇西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三是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执行。四是与社会保障制度和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县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金内控制度和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基金收支管理和政府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和乡镇负责指导村(社区)每年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财力保障。为保障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稳步实施,县委、县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人社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口局、残联、文广局、社保局等部门及17个乡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社保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更名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各乡镇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由分管副乡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该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县人社局是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部门职能,切实履行相应职责,合力推进制度建设。
各乡镇和宣传、文广等有关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村(社区)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县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及时足额筹集政府补贴资金;整合现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规范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场地,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巩昌、文峰、首阳、菜子、福星5个镇各5名、其他12个乡镇各3名的人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全县2011—2013年招录的基层社保专干配备到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岗位,确保相对稳定,并报县社局备案。各村(社区)配备1名协管员,由各乡镇在村(社区)干部中确定。
县人社局负责实施好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乡镇、村(社区)实时联网,并适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十一、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选择500元及以上个人缴费的省级、县级政府补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丧葬补助金制度从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委有关部门,
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人社局。
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8日印发